记者今天从农业部渔业局了解到,我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已8年,共压减渔船2.7万余艘,总功率逾150万千瓦。此项制度的实施获得明显成效。鉴于渔民转产渠道狭窄,进一步的渔船管理和捕捞强度控制存在许多困难,亟待加强配套措施,其中包括加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将渔船控制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等。
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并提出了到2010年“双控”总体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八年共压减渔船27346艘、152万千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发展理念逐步从追求产量和数字向实现可持续发展转变,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依法造船、合法生产的观念逐步被沿海渔区干部群众所接受。二是建立健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等渔船管理系列制度,初步建成了全国统一的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渔船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三是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促进中日、中韩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顺利实施,初步遏制了海洋捕捞渔船快速增长的态势,渔船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开始出现回落。
2009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数据库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18.1万艘、1259万千瓦,分别比2002年减少23.9%和11.5%。
虽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渔船管理和捕捞强度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区间“双控”制度执行存在不平衡;渔民转产渠道狭窄,进一步压减海洋捕捞强度难度加大;一些地区非法造船屡禁不止、“三无”渔船难以消除;捕捞强度过大,渔具管理等资源保护措施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应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同时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努力降低捕捞强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渔船建造、更新改造、购置和登记管理,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渔船管理和安全生产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管,加大对“三无”渔船、违规建造渔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渔具渔法规范管理,配套采取资源养护措施;争取政策支持,努力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加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地方切实加强对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将渔船控制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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