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10月25日~30日,应台湾地区两岸渔业合作发展基金会邀请,农业部渔港建设考察团一行6人赴台调研渔港建设及管理情况。考察团先后对台北县淡水第二渔港、桃园县竹园渔港和宜兰县乌石渔港、大溪渔港、南方澳渔港以及高雄市前镇渔港4县(市)6座渔港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台湾地区渔业发展、渔港建设及管理的情况,对比查找了两岸渔港建设的不同特点与差距,就今后加强交流合作进行了探讨。有关情况如下。
台湾地区渔业发展概况 台湾渔业发达,目前渔业年产量130万吨,总产值近台1000亿元币(约合人民币250亿元),约占台湾地区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总产值的30%。渔业经济以海洋捕捞业为主,有渔船2.7万艘。
台湾地区渔业发展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远洋渔业发达。台湾地区远洋渔业始于上世纪60年代,拖、围、钓等多种作业方式并举,产量产值占台湾地区渔业总量的50%以上,是台湾地区渔业的支柱产业,其鱿鱼、铕鱼等远洋产量居世界前列。二是渔船技术先进、装备优良。台湾地区近海渔船多为玻璃钢材质,重量轻、阻力小、耐腐蚀、绝热性好、使用寿命长,远洋渔船设施先进,大都配备声纳、水平温度仪及船位监控等设备。三是渔业组织健全。台湾地区渔会、公会、协会、生产合作社等渔业组织种类众多,渔民、渔业企业、养殖户等都加入相应的渔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民主、自治性强、工作高效,并有专门法律保障。
台湾地区渔港特点
台湾地区四面环海,海岸线1600公里,虽渔船不多,但渔港建设较好,渔港设施功能完善,在保证渔民收入、发展渔区经济、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时间早,布局密度大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自日据时代即已开始,上世纪7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投资,渔港建设进入高峰,成为推动当时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之一。上世纪90年代,综合考虑渔业资源变化、渔船技术改进等多种因素,台湾地区不再兴建新渔港,仅就原有渔港进行维护完善。近十年台湾地区渔港建设思路有了进一步调整,一些传统渔港逐步转向休闲渔港、乐活渔港,台湾地区渔港进入新一轮转型发展时期。目前,台湾地区共有渔港225处,其中海岸港107处,河道泻湖港19处,商港内渔业码头13处,离岛港86处,遍布台北县、宜兰县、高雄县、澎湖县等21个县(市),码头长度18.87万公尺,泊地面积898.5公顷,平均每7.1公里海岸线、120艘船就有1个渔港(我沿海地区平均每228公里、1900多艘船才有一座同类渔港)。
渔港分类明晰,港内设施齐全
台湾地区将渔港分为一类渔港和二类渔港。一类渔港为重点港,港内泊地面积在10万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100吨级渔船100艘以上,陆上配有鱼市场和起卸码头,渔船补给、鱼货加工冷冻、船机修理保养等设施齐全,鱼货运输销售便利,渔港全年作业渔产量合计可达2万吨以上。一类渔港共9个,由台“渔业署”主管,土地和渔港产权属于“渔业署”。一类渔港以外的216个渔港均为二类渔港,由县市“政府”主管,土地和渔港产权属县市“政府”。
港内设施分为基本设施、公共设施和一般设施。基本设施由主管机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包括堤岸防护、码头、水域、运输、航行辅助、公害防治、渔业通讯以及政府机关办公等设施。公共设施由主管机关建设,可委托当地渔会等团体管理、维护,主要包括鱼市场、船道、上架场、渔具整铺场、晒网场、卸鱼设备、渔民活动中心、渔民休憩等设施。一般设施由当地渔会或通过招投标建设、维护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加油、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设施以及制冰厂、冷冻厂、加工厂、修造船厂、渔会和渔业团体办公场所等渔业相关产业设施及辅助功能设施。
法律制度健全,管理权属明确
目前台湾地区颁布实施的渔港立法有《渔港法》、《渔港法施行细则》、渔港基本设施使用管理费收费类目及费率标准、船舶使用渔港基本设施的收费标准等。《渔港法》自1992年1月31日颁布实施,先后于1998年、2000年、2004年、2006年进行修订,是台湾地区渔港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维护的基本法,对渔港区域、渔港计划、渔港设施、管理权属、权益权限等都做了明确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渔港岸线明确界定,渔港范围不能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需报请“行政院”或“行政院农委会”批准。台“渔业署”或县市“政府”责任包括划(修)定渔港范围,制(修)定渔港计划,依据渔港计划编列预算建设渔港,编列预算办理渔港基本及公共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费,编列预算办理渔港公共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委托渔港所在地渔会、其他法人或团体管理及维护。台“海巡署”负责渔港船舶进出港管理,所有船舶进出港都必须向“海巡署”报告,由“海巡署”派人登船核查后方能放行。渔港消防由当地消防部门负责。渔会受台“渔业署”和县市“政府”委托,负责渔港公共设施和一般设施的管理及渔民渔船的民间协调。
财政投入充分,建管均有保障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和维护费用以台“渔业署”为主,县市“政府”和渔会给予配套。一类渔港由台“渔业署”全额出资;对二类渔港,“渔业署”视情给予不超过70%~80%的补助,县市“政府”和渔会适当出资。目前台湾地区尚未有企业或个人投资渔港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先例。近几年,台“渔业署”每年用于渔港维护预算达17亿台币(折合人民币3.8亿元)。为支持渔会发展,台“渔业署”对渔会办公楼等建设经费均会给予全额或大部分投资支持。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长达30年,每个港累计投入均很高,折合人民币多则几十亿元、少则数亿元。以所考察的乌石渔港为例,仅近十年来的维修管理经费就达30多亿台币(7亿元人民币);竹园渔港为改善港区交通条件修建的彩虹大桥建设工程(1991年~1992年)投资2.45亿台币(5700万元人民币),港内每年清洁费预算200多万台币(46万元人民币)。
渔港功能不断调整,休闲渔港成为主流
近几年,台湾地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选择适当地点规划渔港多元化发展,配合休闲需求大力发展娱乐渔船,不断改善港区公共设施、改善渔港周边道路排水等环境建设,加强渔村活动中心的软硬件设施建设,营造渔港渔村新风貌。如去年以来,台渔业和旅游部门积极发展游艇活动,开放十余处渔港供游艇进出及停泊,并通过公众网络评选出“2010年十大魅力渔港”,积极推动渔港转型。台北淡水渔人码头集渔业、观光、餐饮为一体,防波堤上铺设高品质木质地板,堤下建成餐饮一条街,整个渔港环境优美、风景怡人。竹园渔港、南方澳渔港等外防波堤设有海滩浴场、社区公园、游乐设施,港边建有妈祖庙、娱乐中心、水产品直销中心、餐馆、商店等。高雄港是台湾地区最大的海港、寸土寸金,却专门划定一块较大区域作为渔港使用。
目前台湾地区渔港五种功能类型并存:一是传统渔业渔港,功能定位为渔船、舢筏、渔民、水产;二是观光渔港,功能定位为绿化、公园、渔村;三是兼营娱乐渔业功能渔港,功能定位为观光鱼市、赏鲸;四是开放游艇停泊的渔港,功能定位为游艇、游乐船;五是兼营客货运交通的渔港,功能定位为流通和渔业。其长远规划是通过串联港区周边海陆观光游憩资源,形成以渔港为中心的带状示范海岸,进一步提升渔港功能。
对全国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和管理的机制、经验以及多元化发展方向,无疑对全国今后渔港建设和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是加大渔港建设投入力度。渔港建设既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和发展港区经济、增加渔(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也是平安渔业建设和发展现代渔业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应广泛宣传渔港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高各级政府对渔港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渔港公益性设施建设和航标、通信、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把渔港建设作为造福渔区的“生命线”工程。中央财政应大幅度提高渔港建设投资,带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尽快达到台湾地区渔港每年总投入水平。明年,中央财政将取消仅有的1000万元渔港公益设施维护补助,而目前地方财政在渔港维护方面的预算很少,这与台湾相比差距很大,建议尽快研究这一问题,将公益性设施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是加快渔港立法进程。借鉴台湾地区渔港立法,根据《渔业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渔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建立完善渔港投资、建设与管理的配套法规,为依法规范渔港相关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明晰渔港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理顺渔港建管体制,明确管理部门与投资者的责任与权利,加强对渔港的产权管理,规范管理者与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渔港安全有效运行,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
三是统筹渔港建设规划布局。台湾地区渔港分布广、密度大,渔船就近、分散避风,防灾减灾能力强的特点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今后渔港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大中小渔港、大幅度增加渔港布局密度。在继续加大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布局密度的同时,将二级渔港列入中央政府投资范围,并将部分自然条件好的三级渔港升级为二级渔港建设,重点建设防灾减灾设施,充分发挥二级渔港的避风作用。既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条件、满足各类渔船安全监管要求,更要分散灾害风险、将台风损失降到最低,这是缓解沿海地区“船多港少”、渔船避风困难、提高渔船防灾减灾能力的有效措施。
四是积极拓展渔港功能多元化。台湾地区渔港建设历程和渔港转型经验表明,渔港多元化利用是渔港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与中央积极倡导的渔港经济区建设内容相符、目标一致。要借鉴台湾地区渔港多元化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建设休闲观光型渔港,做好以渔港为龙头、城镇为依托、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停泊、避风、补给及水产品集散和加工、休闲渔业、渔民转产转业、滨海旅游、城镇建设为一体的渔业经济区建设,推进渔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
五是引导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组织。1976年,台湾地区颁布实施《渔会法》,并多次修订。目前,台湾地区设有省渔会及39个区渔会。渔会是“政府”实施渔业政策以及渔港日常管理及经营的重要助手和主体,在渔港渔村建设、渔民自律管理、渔业休闲观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台湾地区渔会发展经验对全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重点水域捕捞渔船众多,建议加强引导和规范,推进捕捞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将分散的渔民渔船组织起来,实现渔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为控制捕捞强度、规范捕捞行为、加强渔港渔船管理、提高渔民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渔港设施维护和卫生条件的改善等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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