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智利《信使报》11月29日消息,尽管智利于1981年加入旨在使缔约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指定区域采取控制措施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目前在公海捕鱼的外国船只上的智利本国船员无须报告有关行为,所以国家缺乏对从事非法活动者采取限制措施的手段。
智利渔业副部长加利莱亚表示,今年11月初,有关部门提交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由渔业副部负责的行政制裁体制法律计划,旨在惩罚该国涉嫌在公约规定的区域内(南纬60度以南和南极辐合区)从事非法捕鱼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罚款标准自100至3000月度课税单位(UTM,目前1UTM为37605智利比索,约合78美元)
智利政府准备对本国《渔业水产综合法》作出了修改,加入了一个由8项条款组成的新段落,对在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上从事业务的智利自然人、为悬挂外国国旗的渔船船主或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这两类人员加以明确区别对待——对自然人的处罚标准为100-900UTM,具体金额由官员和船长等船方人员根据当事人在船只作业中担负的直接责任和指挥权确定;政府认为对法人的处罚标准应更高,上限或达3000UTM。除上述处罚措施外,该计划还提出了禁止智利公民登上无国籍渔船等特别责任和限制措施。
关于调查取证,该计划确定了一项“简单的”行政程序——鉴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公海,其他国家的渔政部门、公约和智有关部门间的妥善沟通协调十分重要,主管渔业的行政机构应承担起相关责任,避免诉诸法庭。
此外,智利政府拟在法律中加入有关全部在悬挂外国国旗船只上从事公海捕鱼业务并在智利登记的本国公民需在登船前向智领海事务局(Directemar)申报,以便该局逐步创建管理相关业务信息并提前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准备。如违反上述规定,Directemar将不予承认有关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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