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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质疑

发布时间:2006/8/18 8:53:00  来源: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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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权在海上延伸的结果。《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勘探、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一种仅次于主权的专属权利即主权权利。因此,如果仅从国家对资源所拥有的专属的主权权利和对一些与此有关活动的管辖权看,专属经济区是属于国家专属管辖的范围。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规划和开发。另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享有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的建造和拆除的管辖权。这是由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专属权利进一步延伸而来的权利。

  那么,专属经济区到底有多宽?有人说按照《公约》规定应是200海里。然而,《公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是规定了测量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即《公约》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这里所说的“200海里”算不算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呢?笔者认为不能算。

  大家知道,《公约》所规定的国家管辖海域除了专属经济区以外,还有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

  关于领海,《公约》第二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是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群岛国则是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即国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延伸,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陆地领土同等的法律地位。沿海国主权也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国家在领海享有同陆地一样的完全的主权。这种主权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权,沿岸航运权,航运管辖权,国防保卫权,边防、关税和卫生监督权,领空权,管辖权,以及确定海上礼节权等。

  关于毗连区,《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宽度为“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关于大陆架,《公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最远“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都是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它们具有不同的宽度,沿海国在这些不同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从领海往外直到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权利随不同的海域而越来越弱。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的宽度都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重叠的区域,其中这四个区域在领海全部重叠。专属经济区既然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那么它的宽度本来应该从领海外部界限量起,但是为什么从测量领海的基线量起,而不从领海的外部界限向海测量200海里呢?这要从各国的领海宽度说起。

  关于领海宽度及其划定方法,在《公约》产生之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它属于一国主权范围。世界各国规定了不同领海宽度,从最初的用加农炮的射程确定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到有的国家确定其领海为6海里、9海里、12海里、30海里,直到200海里,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1982年《公约》对领海的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其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也就是说,沿海国可拥有最多12海里的领海。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领海宽度都是由各国自行确定的。各沿海国可以按照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

  到目前为止,虽然在《公约》产生后有的国家对其领海宽度作了调整,例如美国在“9.11”事件以后将领海确定为12海里,但仍然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于《公约》规定的12海里,例如汤加为30海里,刚果、贝宁、索马里、利比里亚等国主张的领海宽度达到200海里。然而,各国的领海基线基本上差别并不太大,从测量领海的基线测量这几个区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按照《公约》的规定,领海最宽为12海里的国家比领海最窄为3海里的国家也就相差9海里。但是,如果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外部界限向外量起200海里,那么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国家的管辖海域就会只有203海里,而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国家就会拥有212海里的管辖海域,而领海宽度为200海里有的国家更会拥有400海里的管辖海域,那对领海窄的国家就太不公平了。

  那么专属经济区到底有多宽?既然专属经济区同领海有重叠的区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就应从所测量出来的200海里减去领海的宽度。这么一来,按照《公约》规定的测量方法,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实际上并没有200海里,一国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也就是197海里,最少也应有188海里。同样道理,因为这些海区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它们的宽度也就打了折扣。毗连区的宽度不是24海里,而是24海里减去领海的宽度;大陆架的宽度也不是200海里或350海里,也是这些数字减去领海的宽度。《公约》上没有明确这么说,也许是《公约》的制定者们为沿海国在《公约》规定的12海里的上限之内调整自己的领海宽度留有余地,这不能不说是他们的高明之处。

  综上所述,严格地说起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说法是不确切的,只不过人们已经习惯于这样说罢了。





                                         编辑: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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