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55岁的老黄在红旗三板村承包鱼塘从事水产养殖,2008年卖出一塘鱼价值18万余元,然而,收鱼方却称遭遇买方逃数亏损,支付了8万元货款后不了了之,老黄一年来多次追讨多无果,遂于今年1月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9日,金湾法院一审支持了老黄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老廖不服提出上诉。6月11日,市中院法官组织现场调解失败,宣布择日再审。
追讨鱼款无果告上法庭
2008年11月,老黄有5亩鱼塘的黄花鱼要出卖,于是就打电话给相识的老廖,问其是否要收购。老廖表示要收老黄的鱼,并与老黄谈好了价格。同年12月1日,老廖与梁先生一起聘请一辆车到老黄鱼塘处进行收购,然后拉到市场倒卖赚取差价。据了解,从12月1日至5日期间,梁先生从老黄的鱼塘处拉走了黄花鱼共3.3万余斤,总价为18万余元。随后,梁先生向老黄支付了货款8万元,而剩下10万余元一直未付。今年1月,老黄将老廖和梁先生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两被告共担责
今年3月9日,金湾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老黄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和利息。对此,梁先生辩称,由于在倒卖过程中遭遇买方逃数,被“骗”了三车鱼,所以无钱付款。
而老廖则表示,自己只是介绍人,未参与交易过程,不清楚鱼的数量和去向,不应该要求其负担责任。梁先生则认为,自己与老廖是合伙的关系。然而两人的“合伙”关系都只是“口头协议”。
今年4月9日,金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黄的诉讼请求,两被告需共同支付原告购鱼款。
二审法官现场调解失败
被告老廖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判决,改判支付责任归梁先生。
今年6月11日,市中院法官组织了各方当事人展开法庭调查。老廖坚称自己只是“中介”,并非合伙人。而梁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梁先生与老廖是合伙关系,老黄经老廖的介绍才将鱼出售,且老廖曾参与定价一事,并曾表示要与梁先生分利润,已构成合伙关系,应共同承认赔偿责任。
对于梁先生与老廖之间的“拉扯”,法官认为,双方可以以合伙关系纠纷再做另案处理,当务之急应先解决欠款问题,因此建议双方考虑调解。但经协商后,鉴于双方分歧存在很大差距,现场调解失败。法官宣布择日再审。
■律师提醒
交易合作勿忘签协议
庭后,梁先生的代理律师向记者分析表示,导致受害人难以追回欠款的根本原因是双方事前没有订立好交易合同。他告诉记者,由于农民或渔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的方式还停留在“口头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找到依据去保护自己。为此,该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在做农渔产品交易时,一定要注意签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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