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郯城一农民嘴馋身懒有工不做,夜捕青蛙为混吃喝。6月6日,犯罪嫌疑人侯元德因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抓捕青蛙600余只,构成非法狩猎罪,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家住郯城县红花乡徐集村的农民侯元德,大字不识一个。在农村平时种个菜园,农闲时帮人打工,图个温饱是不成问题。可该人偏偏嘴馋身懒,有工不做,嗜酒成瘾。因没钱喝酒怎么办?一日他发现到沭河里逮青蛙是个不错的买卖。一夜干不了几个时辰,卖到饭店就见钞票,还不赊账,捎带还能在饭店蹭顿酒喝。5月8日21时至次日2时许,侯元德和侄子侯勇来到郯城县高峰头镇南蔺村西沭河的水洼里,用强光灯照射,逮了40多斤青蛙,卖了120多块钱,爷俩不仅饱餐一顿,还一人分了60多块钱。在利益的驱使下,侯元德再次去逮时被巡逻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由于当时夜深人静,公安干警考虑他们又是初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于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可是侯氏爷俩认为夜逮青蛙不是什么大罪,不思悔改,又于6月3日23时,窜至郯城县高峰头镇被205国道两侧农田灌溉渠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青蛙,被巡逻的公安干警再次抓获,当场缴获青蛙600余只。犯罪嫌疑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抓捕青蛙600余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遂被依法逮捕。
在此,检察人员提醒:《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根据1991年1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月17日山东省林业厅、水产局公布施行的《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包括中国林蛙、黑斑蛙,俗名青蛙这种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等方法进行捕杀。犯罪嫌疑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抓捕青蛙600余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奉劝人们,野生青蛙受国法保护,禁止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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