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新闻 | 独家专题 | 渔商阿里 | 渔资团购 | 水产人才 | 市场行情 | 水产技术 | 对虾网 | 会议展会 | 水产视频 | 水产论坛

企业推广

  • 资讯
  • 技术
  • 产品
  • 企业
  • 招聘

搜鱼高级搜索对虾  罗非鱼  金鲳鱼  草鱼  石斑  泥鳅  黄鳝  海参  小龙虾  鳗鱼  大闸蟹  

中国水产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水产新闻 > 国内新闻 > 综合新闻 > 正文

黑龙江: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0/6/6 8:37:36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吴佩佩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旺旺好渔资电商平台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中关于“城市”的征收范围明确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将“建制镇”的征收范围明确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区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相邻省(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见和建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效解决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有政策界定不清、征收范围不明确导致的税收流失和税赋不公等问题。

 

编辑:吴佩佩 访问人次:2177 关键字:渔业用地,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用户昵称:

评论内容:
滑动完成验证:
 

品牌推广

咨询:0779-2029779

第十七届农聘中国水产人才网络招聘会

农聘-水产人才网

猎弧英雄

虾青素

强肝

手机版水产门户网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水产前沿广告

海洋与渔业

图文推荐

更多

最新综合新闻

更多

红法活体虾青素

今日要闻

更多

热点推荐

更多

关于我们 | 企业推广

会员服务 | 网站动态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付款方式 | 网站地图

服务专线:0779-2029779

传  真:0779-2030003

邮  箱:bbwfish@163.com

最具影响力的水产网站--水产门户网

广西南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桂ICP备1100174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桂B2-20050073

X

中国水产门户网微信平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