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大通湖渔场始建于1956年,拥有大通湖养殖水面12.4万亩的经营权。经过50多年的发展, 己成为集水产品繁育、养殖、加工、内贸、出口于一体的湖泊渔场。从建场初的年产值30万元左右,发展到实现产值近亿元;从国有国营,转变到国有民营;从最初的大湖灌江纳苗、自然增殖,发展到2000年的划湖分块投种养殖、集体承租经营;再到2004年的个人(民营企业)竞价租赁经营;直至2008年的国有资产整体转让,一次次转换更新,可以说是“与时俱进”。
但是,湖南益阳市大通湖区在2008年将所属大通湖渔场大湖养殖使用权等资产进行转让时,并没有经过充分的准备及实施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以致一次又一次“补锅防漏”。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大通湖渔场与一矿业老板(后注册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协议,将大通湖12.4万亩水面、花费4000多万元修建的4000多亩精养鱼塘(滩涂)49年的生产经营权、大湖内上千万元的固定资产、以及耗费无数财力心血打造的“大通湖”注册商标一次性进行了转让。
然而,大通湖渔场职工事先却并不知情,或说不知详情。“一直就说要将大通湖卖出去,说了好多年也没有结果,谁知道这次说卖又是真是假?”一些渔场职工表示经常听到风声,但管理委员会和渔场从没有公布过详细情况,或者征询渔场职工意见。比如说,水面经营权转让后职工如何安置、转让费用多少、转让给谁,等等。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表示,为了认真做好大湖养殖使用权的转让工作,大通湖渔场曾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在签订转让协议的前一天——2008年5月15日,大通湖渔场召开了60多名骨干和职工参加的关于大湖养殖使用权转让的会议。
渔场职工认为,这个大会仅开了半天,全是领导讲话,并没容一个与会者讨论发言,根本不叫“听取了职工的意见”。
即使是第一天“听取了意见”,但第二天就能把合同签了,是否说明:大通湖渔场大湖经营权卖多少、怎么卖早已尘埃落定,所谓听取意见,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不管从哪方面来说,这个形式走得太匆忙、也不合格。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于是,在群众的一片质疑声中,大通湖管理委员会来了个亡羊补牢。大通湖渔场于2009年1月14日,召开了大通湖渔场改革工作职工代表大会。由于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会前“工作”得当,大通湖渔场对会议控制得法,在开会时直接进行表决通过。其中,76名代表举手,8名代表反对,还有1人离场!
虽然“补锅”会存在隐患,但不管怎么说,转让后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还是将一条“裂缝”及时补上了。
有主名花,公开择郎?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很清楚地显示,在2009年1月14日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对大湖养殖使用权转让无异议。既然如此,转让协议早已经签订,事后召开的职代会也已经通过,大通湖渔场大湖经营权是已经转让完毕了。
但记者在网上搜索“益阳大通湖渔场”相关资料时发现,在2009年6月26日,益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了一则“益阳市大通湖渔场资产转让挂牌公示”。“公示”称益阳市大通湖渔场资产转让已经职代会通过,对大通湖大湖水面养殖使用权及旅游经营开发权(49年)、相关水域养殖使用权(49年)、大湖配套资产所有权和“大通湖”牌注册商标所有权公开征集受让者。
这就让人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公示”的时间距大通湖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已经一年有余,使用权也早已经正式移交给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又“公示”转让呢?
有主名花,再次公开择郎?
原来大通湖区此次转让大通湖渔场相关资产还存在“裂缝”。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大通湖渔场国有资产转让明显没有履行这一规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又再一次“补锅”,将有主的名花“公示”择郎。但是,已“抱得美人而归”的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能同意如此操作?就不担心花落别家,一女两嫁?
大通湖渔场职工告诉记者,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放出话来——“这次挂牌只是走一个程序,一切都己和上级政府与国资委讲好了的。和平水产公司要参与,那是瞎掺和。”
渔场职工的话当然不能完全采信,但记者仔细阅读“公示”内容,发现了一个特点:量身定做。“公示”的资产转让价与大通湖渔场向陈红文转让的价格一模一样,都是8520万元;转让时间也同样是49年。
据记者调查,湖南和平水产有限公司是在“公示”后,唯一报名参与受让的竞标者,最后因迫于种种压力放弃了参与竞标。同时,在网上发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09年11月6日公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09年7月20日挂牌成立,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业务从2009年7月20日起全部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征得委托方益阳市大通湖渔场同意,现终止在原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处置的益阳市大通湖渔场资产转让项目,由委托方委托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挂牌处置。”但记者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找到关于大通湖渔场资产转让项目的挂牌,因此,这次“公示”到底还有没有下文,也不得而知。
既然“公示”,说明大通湖管理委员会发现了大通湖渔场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又一条“裂缝”,又进行了“补锅”。
可同时,大通湖管理委员会又不认为其转让行为有悖于国家有关规定,其依据是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和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事项的决定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大通湖渔场大湖养殖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其处置权在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在转让前,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向益阳市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大湖养殖使用权转让问题,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明确。
还有一个理由是:“由于大湖养殖使用权的转让方式目前国家尚无明文规定,我们所了解的大湖养殖使用权转让均采取的是协议转让,因此,在大通湖大湖养殖使用权上,也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大通湖区既然对转让大通湖渔场国有资产有理有据,为何还要在已经转让后再次挂牌公示?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大通湖是湖南省最大的内陆养殖湖泊,其水产资源十分丰富,所出产的“大通湖大闸蟹”等“大通湖”牌水产品,近年已声名鹊起,国内市场十分看好,还销往香港、台湾及东南亚等海外市场。并且,有4.3万亩大湖养殖水面被正式认定为供港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是目前湖南省唯一的一个鲜活水产品供港基地。
湖南和平水产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了的供港食用水生动物养殖企业,从2004年起,一直向大通湖渔场租赁承包4.3万亩水面进行水产养殖、开发。也正是湖南和平水产有限公司依托大通湖天然养殖优势,抓住机遇,在商务、水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层层申报,经国家及湖南、深圳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严格检验和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的多次抽检,于2005年取得了国家出入境商检局颁发的《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又经香港特区政府食品环境卫生署官员多次实地考察,对生产基地及养殖管理全过程进行近乎苛刻的现场验收后,才将该公司租赁的4.3万亩大湖养殖水面正式认定为供港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成为目前湖南省唯一的一个鲜活水产品供港基地。
而大通湖区为了招商引资,提前解除了湖南和平水产有限公司等3个水产企业的水域生产租赁经营合同,将所属大通湖渔场的12.4万亩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和资产:7600公顷大湖养殖水面,660公顷滩涂,大湖内全部资产即捕捞船舶、栏网及湖场管理用房、船舶码头,“大通湖”注册商标等,转让给了一外来不熟悉水产养殖、开发的矿业老板49年。而矿业老板在受让后成立的大通湖生态水产有限公司并不直接从事水产养殖、开发,重新以更高的价格将大通湖的水域养殖权租赁给湖南和平水产有限公司等公司。
一年后,湖南和平水产公司无法承受高昂并不断上涨的租赁价格,只能放弃租赁这4.3万亩养殖水面的使用权,协商后,仅仅租赁到了3800亩水域进行水产养殖、开发。而原有4万余亩供港基地水面被大通湖生态水产有限公司承包给其他人实行责任目标经营。
供港基地是经过国家质检部门和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对水产公司及养殖水域、饲养环节进行严谨苛刻的考察注册才确定的,如此一来,势必造成供港基地的重新认定,而且确认过程有一定的程序,对水产公司和饲养环节都有较高要求。湖南大通湖的4.3万亩大湖养殖水面是由湖南和平水产有限公司申报并审核认定的,在更换养殖企业后供港基地是否能重新被确认,何时能再被确认,还没有时间表。
记者采访得知,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得到大通湖渔场12.4万亩大湖、4000多亩滩涂经营权和有形及无形资产后,还是按大通湖渔场的老办法,将水面分为几块,分别租赁给不同的水产公司承包经营,而且,收取的租金比以前大通湖渔场更高。根据大通湖区提供的数字,按以前大通湖渔场年租金720万元乘以49年的转让年限,收入有3.53个亿;而现在转让只得到了8520万元,而且还是五年分期分笔支付。
这笔账,大通湖区不是不清楚,那为何非得急于转让,而不是继续由大通湖渔场自己来收取这笔租金呢?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认为,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企业)租赁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大通湖渔场的发展。而战略投资者——也就是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转让合同的规定,在五年内必须投资形成2亿元的固定资产,用于鱼品加工和旅游产业开发,而这正是大通湖渔场加快发展所急需的,单就2亿元的固定资产投入所产生的税收就在1000万以上;大湖养殖使用权8520万元的转让金,如果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年财务费用就有700多万元,按49年计算,接近4个亿;大湖养殖使用权8520万元转让金的注入,使大通湖渔场能够进行根本性改制,摆脱沉重的经济负担,大通湖渔场可以以全新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先机。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觉得大湖养殖使用权8520万元的转让价格是比较理想的,也是目前同类湖泊转让价格最高的。但事实上,转让费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分4期8笔到2013年才能付完,到今年3月止,实际支付4260万元;大通湖生态水产有限公司也未根据合同规定在2009年内启动年产10万吨的饲料加工厂,更谈不上5年内2亿元的固定资产投入了。
大通湖区声称,大通湖渔场引进战略投资者,是为了加快大通湖渔场的发展,使渔场优良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而大通湖区将大通湖渔场大湖养殖使用权等资产匆忙转让后,大通湖的水产养殖、开发并没有迈出新的步伐,所谓的战略投资者也没有完成对大通湖区的投资承诺,还是走以前租赁经营的老路子,对当地水产公司或承包经营者来说无非是换了个要价更高的东家而已,而且还要面临供港基地的重新确认,长期经济收益上也大大减少,这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卸下包袱,一身轻松?
大通湖区将大通湖渔场大湖养殖使用权转让既得的好处不是没有,那就是让大通湖渔场摆脱了700多名职工的包袱,完全成了一个空壳企业。
大通湖渔场是改制而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大湖养殖权转让前,渔场职工一直是由租赁承包水域养殖的几个民营水产公司聘用发放工资。大湖养殖使用权等资产转让后,大通湖渔场职工何去何从、如何安置将关系到渔场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计生活。
在转让企业资产前,大通湖渔场并没有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也没有征询职工意见,仅仅是在转让后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个《大通湖渔场职工管理和安置方案》。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告诉记者,《大通湖渔场职工管理和安置方案》通过一年的实施,职工反响良好。根据此方案,有135名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有378名职工享受歇岗待遇,另有237名职工进行了身份置换,及时足额领取了工龄补偿金。
而记者向部分大通湖渔场职工了解到的情况是,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让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顺利接管资产,要求大部分职工内退或歇岗,歇岗人员每月只能拿到156块钱,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不够;而上岗的原大通湖渔场职工,从2010年起只有小部分能被大通湖生态有限公司“择优录取”。一个本来至少可安排600人就业的12万多亩的大湖,大通湖生态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只定编了195人。
这是否源于大通湖区在转让大通湖渔场大湖经营权时,只顾匆忙引进战略投资者,而并没有对职工安置进行过多的考虑,没有对受让者进行更多的约束呢?
大通湖渔民世代以渔业为生,没有任何稻田和土地,作为大通湖渔场的职工,在企业资产转让后,也没有像农户出让土地般得到补偿,没有了工作,失去了赖以为生的水面进行渔业生产,生活都比较艰难,即是解决了本代人的问题,49年,至少是二代人吧!下—代、再下代又怎么办呢?因此,渔场职工在记者了解情况时,都充满了愤慨和无奈。
2008年以来,原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非常关心洞庭湖区的渔民安置这一突出民生问题,湖南省的渔民解困政策实施7个多月时,已惠及1.3万户渔民家庭、4.5万渔民,与洞庭湖紧密相依的大通湖区渔民却反而陷入了困境,确实令人深思。
再有本事的铁匠也不能把有裂缝的锅补得完好如新,即使暂时补好了,可终有一天还会迸裂渗漏。大通湖区为大通湖渔场寻找更好的发展途径无可厚非,但匆忙地转让国有资产,再来一次次“补锅”,整个湖区的发展也没有得到预想中的改变,职工安置问题也没有过多考虑,转让何太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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