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本来一心想养鱼发家致富,而在投入了巨额资金后,却被相邻一家煤矿污染了,屡经协商无果,养鱼户将煤矿告上法庭索赔68万元。近日,云南省镇雄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判令被告依法赔偿68万余元。
鱼刚长大就受污染
陈远忠是镇雄县母享镇母享村人,2004年10月,他向村里承包了串九龙塘养鱼,而与其鱼塘相邻的正好是一家煤矿。次年,他先后三次共投放了各类鱼苗55000尾。然而,“2008年8月,当鱼苗已经长大时,我发现鱼塘水被煤矿排出的污水污染变质,塘内鱼儿零星死亡。”陈远忠便找到煤矿交涉,但对方置之不理。
无奈,他今年4月23日向镇雄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要求对他的鱼塘进行检测。经镇雄县环境保护局的科学检测,认定煤矿对鱼塘已造成了污染,并对煤矿作了行政处罚,煤矿不服处罚,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镇雄县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镇雄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生效后,煤矿还是不闻不问。万般无奈下,陈远忠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煤矿赔偿68万余元。
对此,镇雄县塘边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塘边煤矿与原告承包的鱼塘相邻是历史事实,但煤矿排出的污水并没有流入鱼塘,所以没有对鱼塘造成污染。
法院判煤矿赔68万
鱼塘所受的污染是否是被告煤矿的排污所致,以及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这两方面的问题成了该案争议的焦点。
镇雄县法院走访了现场并结合庭审作出了事实认定:2009年4月,镇雄县环保局对鱼塘水及煤矿污染水进行检测,认定煤矿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工艺广场无防渗透、防扬尘措施,矸石、生活垃圾等直接堆放于鱼塘边缘,煤矿废水从主井抽到风井距风井口约100米处,渗透到下边废矿井,由废矿井排入陈远忠养鱼塘,对鱼塘产生污染危害,并对煤矿罚款5万元,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煤矿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生效后,煤矿仍不闻不问。杨远忠向法院起诉后,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调取了经双方当事人质过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法院派员监督下进行了现场勘验。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煤矿赔偿陈远忠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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