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一台运石车在废渣铺就的泥路上维修,旁边的水库鱼因此沾染了“汽油味”。
2010年1月5日上午11时,空中飘着冷雨,4辆装满石头、黄泥的大货车从宏兴石场鱼贯而出,驶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的大坑水库。突然,一辆货车停了下来,司机跳下车来,溅了一脚黄泥水,他狠狠地踢了一下被泥巴裹紧的轮胎,拿起工具这敲敲、那看看。
李显光冷冷地看着这一切,又习惯性地转头瞧瞧身边闲置的增氧机,决定向老板汇报石场对水库破坏的最新情况。他住在水库边的小房子里,于2004年开始受南海人李锐佳的雇佣,负责管理水库兼养鱼。
“现在还能养么?鱼都有汽油味,根本卖不出去。”李显光不止一次地告诉老板,石场的爆破机械、运输车辆就停在水库边维修,机油顺着雨水流入了水库。
李锐佳此时正在南海照料自家鸡场的种鸡,他在电话中告诉李显光:“不要着急,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市环保局也介入了,事情应该有转机了。”
石场废渣倾泄水库
李显光2004年第一次来到大坑水库时,被周边的景色迷住了:“环境超级好,绿油油的一片,水也很清。”
这一年5月4日那天,李锐佳和长冲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水库全部水面及用水,水库周边离岸50米以内的非水田、非作物及进出水库道路的使用权”,承包时间为15年。
当年6月开始,李锐佳投资300多万元,建好道路,架设电线,购买20台增氧机和水泵,在水库边搭建了工棚,投放了20余万斤四大家鱼鱼苗,请了4个工人看管,水库渔场正式运营。
李显光就是其中一个工人,当时水库环境清新,鱼的肉质鲜美,每斤平均能卖3块3至3块半。这近700亩的水库一年能产鱼90万斤,产值近300万元。
可到了2007年,随着一声炮响,水库边上宏兴石场的开办打破了这个小水库的宁静。一到下雨天,未经任何处理的石场废渣夹杂着泥石流不断往水库里灌。令李显光意料不到的是,石场竟然把炸山的废渣直接往水库里堆,久而久之,硬是把水库边上的羊肠小道堆成了七八米宽的可容两三辆大货车并排通行的货车通道。
1月5日,记者在现场看到,宏兴石场门口有工人在看守,堆积的淤泥已经形成了几个堤坝。而这个700亩的水库被切割成四五块,支流大部分已干涸,还能养鱼的面积只剩三分之二。
“保守估计,废渣已经填埋了四五十亩的水库。”李显光说。
鱼货遭退养户赔钱
2008年开始,水库的鱼开始减产,还出现了小面积死鱼现象。“减产了四成,这年我才卖了170万元。”李锐佳说。
李显光记得,到了2009年,随着石场维修机械和车辆的增多,机油不断流入水库,水库的鱼开始带有汽油味。
去年7月,李锐佳联系南海黄岐水产批发市场的陈老板来购鱼。陈老板打捞了38000多斤鲜鱼,以3.8元的价格成交。可第二天陈老板打电话给李锐佳,说顾客反映这鱼有很大的汽油味,陈要求全部退货并要李锐佳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由于是多年的老主顾,在李锐佳多次赔礼道歉后,陈老板接受了3万元的赔偿,并答应不再追究李的责任。李锐佳看着退回的近4万斤鱼,决定把这件事搞个明白。
7月31日,李锐佳从水库取水样送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该水样的石油类含量高达0.11mg/L。按照《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养殖用水的石油类含量必须小于等于0.05mg/L。
“超标一倍以上,能没有汽油味么?”李锐佳很气愤,他决定讨回公道。
状告石场环境侵权
早在2008年6月,李锐佳就曾委托律师向宏兴石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宏兴石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当时李锐佳就想讨回经济上的损失,还不知道环境侵权的概念。
经历了去年水库鱼被退货之后,李锐佳决心把石场告上法庭。
11月,李锐佳在上诉书中请求法院责令石场停止向水库倾倒泥土和油污的行为;请求责令石场清除已倾倒的泥土、清除石油类污染物,恢复水库原状;请求石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宏兴石场在答辩中称,石场利用当地原有道路进行加固修筑,有利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也利于水库的生产,是多方得益的举措,不存在侵权情形;李锐佳承包的水库水质是否适合养殖,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李提供的检测报告应确定为无效鉴定结论。
“荒唐!”李锐佳冷笑,“水库都被填了,还利于生产?”
“这其实就是告石场环境侵权。”李锐佳的代理律师罗湘说,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原告只需要证明受到了污染和损害,被告则需要提供没有污染的证据。
“石场可以随时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取水化验,周围没有其他工厂,石油类物质只能是石场里流出来的。”李锐佳说。
罗湘律师对记者说,原告李锐佳本可以在路上堵车,可他却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这是农民维权意识觉醒的表现。而刚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章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虽然要7月才施行,但李锐佳一案为其做了预演。”罗湘说,李的官司很有价值,“说不定就是清远农民状告环境侵权第一案!”
市环保局立案拟处罚
法院开庭之后,李锐佳来到清远市环保局监察分局反映了宏兴石场的污染情况。从石场提交的证据来看,李锐佳认为环保局对此事应负最大的责任。
在法庭上,宏兴石场的证据中有一份于2007年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环境报告表),还有水利局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国土局开具的采矿许可证。
就在这一份份“合格证书”里面,李锐佳发现了几个问题。
环境报告表称,申请的开采项目占地1.3万平方米,当项目造成污染破坏时,应无条件关闭;固体废弃物严禁向环境倾倒;项目建成后,必须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可采矿许可证上的矿区面积有4.3万平方米,是环境报告表写的面积的三倍!而石场对于环境报告表里提到的上述事项均没有做到!
“环保局就是不作为!”李锐佳把矛头直指环保局。
1月5日,清远市环保局宣传教育科的张科长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环保局确实接到了李锐佳反映的情况,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已于去年12月初派人到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查明,该石场于2007年4月通过了环评审批,但此后一直未按审批的要求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境监察分局于12月11日对宏兴石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马上向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但到现在,石场还没有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张科长说,虽然监察分局会定期把已审批的项目梳理一遍,但不可能督促每个项目都来验收,所以此石场开采了两年仍没验收。今后,环保局只能按照程序,先下令整改,“局里已经立案了,准备对该石场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再不行,就要勒令其停工了。”张科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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