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三峡晚报资讯:暴雨过后,村中小河堤段突然溃口,大水瞬间漫过了村民承包的养鱼池,损失惨重的养殖户认为,年久失修的大坝是造成溃口逃鱼的主要原因,遂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日前,湖北省当阳市法院作出判决,村委会赔付养殖户的损失人民币30799元。
河堤溃口,大水漫过养鱼池
今年45岁的王勇 (化名)家住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玉泉村,1999年,他在村里承包了一个水库养鱼,据他介绍,这里原本是流经村子的玉泉河老河道,上世纪70年代,流经水田、鱼池的玉泉河于田中拦起水库。十多年后,村里将玉泉河改道为沿山坡走势,原河道则改为水库鱼池和水田,经过改道后,河道水位大大抬高。
2008年7月23日,当阳普降暴雨。当日凌晨,王勇鱼池上游200多米处的玉泉河部分低洼堤段突然溃口,大水顺势直泻而下,漫过了他已承包10年的鱼池,池中不少鱼儿借机“逃逸”。事后经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证明鱼池逃鱼的损失为30799元。
王勇认为,承包水库养鱼期间,他曾多次催促村干部维修玉泉河河堤,但一直没有结果。其他村民建议村委会将堤坝加高加固,也均未被村委会采纳。作为玉泉河管理者的村委会,对年久失修的大堤,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尤其是该河人为改道,年久失修留下了不安定的隐患,最终导致溃口逃鱼事件的发生。玉泉村委会修筑的堤坝因维护不到位,导致玉泉河堤坝溃口造成自己养鱼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水漫鱼池一年后,王勇将玉泉村村民委员会及另外两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799元。
村委会喊冤,“溃口应属自然灾害”
暴雨过后,大水漫过鱼池的事件并不少见,玉泉村村民委员会认为,王勇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不应由村委会负责。
村委会表示,租给王勇的养鱼池至今完好无缺,他所受的损失与鱼池没有任何关系。而在租赁合同中写有明确的齐水线,装水量是在合同中约定,水超过了齐水线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根据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自负一切自然灾害维护堤坝安全”的规定,玉泉河堤坝溃口系自然灾害所致,按合同约定应由王勇自行承担,堤坝安全的维护是承租人的责任,王勇不应找村委会索赔。
此外,相关部门的证明显示,2008年7月23日当阳城区降雨量达74.5毫米,属于暴雨,当天下雨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至于王勇所说玉泉河改道,河堤年久失修,村委会认为,河道改道时间是1990年,而水库租赁给他的时候是1999年,租赁鱼池之前小河已经改道,根据双方签订的《鱼池租赁合同》,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国家的税费,一切自然灾害自行承担,维护堤坝都是原告的责任。
对王勇3万余元的索赔金额,村委会认为,对方提交的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资产)价格评估鉴证报告书》的三名鉴定人员中,有两人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已过,已无评估资格。同时该评估报告是采用假设的理论数据,且该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为2008年8月14日至2009年8月13日,举证时已过了有效期。
一审判决,村委会赔付3万元
养殖户称是年久失修的河堤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村委会认为暴雨属于自然灾害,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养殖户自行承担。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虽约定原告“维护堤坝安全”,但此处的堤坝应为原告承租的鱼池范围内的堤坝,而不应是距鱼池约200米外的河道堤坝。
法院认为,“自负一切自然灾害”也只能是租赁鱼池区域内的自然灾害,而不应是租赁鱼池以外的伴有质量、责任因素的灾害,玉泉村民委员会虽同时辩称原告承租的鱼池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齐水线,但其未提交原告的鱼池已超过齐水线的证据。
玉泉河流经玉泉村区域内的河段所有权为玉泉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将玉泉河在村区域范围内的河段修筑堤坝让河水改道,建造良田和鱼池并无过错,但其所筑河道堤坝应当是安全的。玉泉村民委员会修筑的河道堤坝因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导致河道堤坝溃口,造成堤坝下游的原告所养鱼的部分流失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损失金额,王勇称其鲜鱼损失有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损失评估报告为据,玉泉村民委员会辩称该评估报告缺乏科学依据,且部分评估人员无评估资格,称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原告鱼池损失的依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王勇鱼池损失的鉴证人员中有人持有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故应确认该鉴证报告书合法。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玉泉村民委员会赔付王勇损失人民币30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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