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朱海特区报资讯: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村村民黄某承包的10亩鱼塘因大雨导致塘基崩溃,他认为村经济合作联社不作为,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村经合社赔偿黄某5000元。
黄某承包了本村两个鱼塘面积共15亩。2009年5月下旬连日大雨,与鱼塘仅隔一道塘基的进排水河水面暴涨,高出鱼塘水位1米多。24日中午,10亩大的鱼塘塘基突然崩塌了5米,汹涌的河水灌入鱼塘。黄某遂用竹竿在崩塌处驱赶防止养殖的家鱼出逃。1小时后,缺口水流趋缓,黄某用渔网拦挡缺口,次日雇工购买砂石堵塞崩塌的塘基。黄某认为,自己于2007年就承包了涉案鱼塘,但经合社却一直没有按承包合同修好上游的荒废河闸,河水经破损的河闸大量涌入排水河导致塘基崩溃,家鱼流失,因此经合社应赔偿自己的损失97236元。双方为此于2009年7月打起官司。
经合社承认排水河水位与鱼塘水位落差大导致了鱼塘塘基无法承受压力而崩塌。但该社认为,承包合同中虽约定乙方要出资调整水闸,但这一约定不属于必然的义务;黄某的塘基崩塌是由天灾造成,黄某没有做好塘基的加固维护措施也有一定责任,这都不能让乙方担责;黄某也未能证明其确切损失,法院当驳回其请求。
法院认为,经合社对水闸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致使水闸失去有效控制水位的功能,导致黄某鱼塘塘基崩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水位的暴涨不必然是塘基崩塌的唯一原因,因此经合社不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到底损失多少,本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但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义务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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