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半岛都市报资讯:徐先生在丽达购物中心购买了两盒海产品,但是发现上面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于是投诉到工商部门,但是没有获得赔偿。随后,他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要求退款并且按照 10倍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近日,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商品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但是产品已经取得了生产许可证,质量没问题且没造成损害,法院对徐先生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食品没QS顾客起诉
8月25日,徐先生在丽达购物中心购买海产品两盒,一盒海米,一盒扇贝柱,购买价款共计146.2元,因该产品包装上没有《食品安全法》规定应该具有的标签标识,他认为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而且这种情况发生在大商场里更不应该,为此,他向石老人工商所进行投诉,石老人工商所随后对商场的销售专柜进行了检查,发现销售专柜中有3盒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工商人员对此进行了反馈,但是徐先生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徐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青岛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损失146.2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1462元,共计赔偿人民币1608.2元。
对此 ,被告青岛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徐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投诉到工商所后,工商所检查了产品的所有相关证件,证明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产品的QS标志是粘贴上去的,销售专柜有100多盒,只有3盒没有QS标志,可能是在销售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丢掉了。
产品合格消费者未获赔
崂山法院审理查明,徐先生从商场购买的两盒海产品是青岛东强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厂生产,该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取得了市北区卫生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2007年10月29日,该公司取得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8日。
崂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徐先生购买的产品虽然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但是该产品已经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且徐先生也没有食用该产品,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法院认为,徐先生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请求。
销售食品应有QS标志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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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QS
QS,英文质量安全的缩写。2008年起,所有食品须加贴QS标志,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的28大类食品都要有QS标志。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仍在生产的,将受到严厉查处。如果商家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生产不合格食品或者销售不合格食品时 ,消费者因该食品受到损失或者伤害可以向商家索赔最多10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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