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中国法院网资讯:广西大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推动全县扶贫工作进程,在牵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时没有进行合理的防护,导致在工程推土中将养殖户经营的鱼塘冲垮,使鱼塘的鱼儿“回归大河”。为此,大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被判决赔偿损失3万元。
韦雅荣、韦新善父子家住大化县大化镇红电街。从2000年9月起,父子俩一直在位于苏灰坡(地名)周边的水库承包养鱼,每年承包金4000元,面积有70多亩。2005年11月,大化县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计划的通知》(桂发改地区[2005]395号)文的精神,决定成立大化县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实施,选址确定在大化镇南王秀河边的原已征用的苏灰坡。经完善各项手续后进行推土和平整地基工作。
2007年元月13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告“凡在苏灰坡地周边的王秀河道水面进行网箱养鱼的,请各箱主于十五日内将网箱搬离苏灰坡岸边80—100米以外,否则,出现意外后果自负。”并进行张贴和广播宣传。在项目实施前,县政府已对苏灰坡及周边地区种植附作物的农户进行补偿和赔偿。而韦雅荣父子俩未申报和请求赔偿。2007年12月,两父子找到县发改局称,2007年6月间,洪水把工程堆土的松土冲下河使其拦网损坏,放养的鱼从缺口处跑出,要求县发改局赔偿经济损失。
大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大化县为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由大化县发改局负责实施。实施前,已对苏灰坡及周边地上附作物均补偿或赔偿。原告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和提出赔偿的请求,现虽提出有关树木的赔偿请求,但未能提供其合法所有的证据,对此难以支持。而对原告的住宿工棚、鸭棚和拦网放养鱼苗是否受损和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07年元月13日发出通告,通告“凡在苏灰坡地周边的王秀河道水面进行网箱养鱼的,请各箱主于十五日内将网搬离苏灰坡岸边80—100米以外,否则,出现意外后果自负”。该通告应当包含原告在岸边所搭建的临时工棚和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拦网在内,现其提出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韦雅荣、韦新善的诉讼请求。韦雅荣、韦新善不服并向河池市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本案移民安居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中,因推土时事先未做好挡土墙,大雨时将施工的泥冲进上诉人承包的鱼塘,淹埋上诉人的拦河网;施工队在施工中推掉了上诉人各种树木棵树、工棚、鸭舍,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事实存在。上诉人从2000年开始就承包鱼塘拦河养鱼、养鸭,并在鱼塘旁边种植一些棵树,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其利用水域滩涂养殖已得到县人民政府发证认可,其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实施移民安置工程中,虽在实施工程前向社会发出《通告》,从该《通告》的内容看,主要要求在水面网箱养鱼的箱主,在15日内将网箱搬离施工地的苏灰坡岸边80—100米以外,否则,后果自负。而上诉人在2000年就是用拦河网拦成的几十亩鱼塘养鱼,不能象其他水面网箱养鱼户可以将网箱搬移,对此情况如何处理《通告》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对上诉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况且被上诉人对其他在工地旁边有树木或财产的农户已作赔偿,但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不予理睬,有失公平。被上诉人以已发出《通告》为由作为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河池中院于10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大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大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赔偿韦雅荣、韦新善各种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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