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有关水产品批发市场:
为规范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提高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我局组织中国水产学会和有关专家起草了《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和中国水产学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朱亚平,010-59192925,59192995(传真),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学会:张志强,010-59195140(兼传真),13466393655,infoyu@agri.gov.cn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确保采集体系运行质量和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行业主管部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委托中国水产学会成立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中心(下称信息采集中心),具体负责信息统计、组织、协调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下称定点单位)的申报、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作为定点单位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全国或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交易量、交易额位居全国或地区前列,或某一品种交易量、交易额位居全国或地区前列),市场配备有基本的信息采集软、硬件设施,并安排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和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定点单位的市场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渔业局推荐,信息采集中心根据各省推荐的有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渔业局确定。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定点单位统一颁发“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匾牌(有效期为5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定点单位应选择具备一定的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经信息采集中心培训合格后报农业部渔业局确定,并统一颁发“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信息员(下称信息员)”聘书(有效期五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定点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确保信息员的相对稳定,如需更换信息员,应提前通知信息采集中心,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的正常运转。信息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市场信息敏感性,培养信息分析研判能力。
第七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协助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地区性信息采集体系,包括确定采集品种,建立价格指数体系及调试采集系统软件等。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负责协调本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 信息采集中心成立专家组,报农业部渔业局确定后,由农业部渔业局向专家颁发“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分析专家”聘书(任期五年),并向社会公布。专家组成员须每月向信息采集中心报送一篇本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文章,并按要求参加信息采集中心组织的市场运行情况阶段形势分析讨论、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和月报制度。信息员须在每日中午12点前向信息采集中心报送本市场水产品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居前10位品种的成交情况(不足10个品种的按实际交易品种数量报送)。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市场总成交额、总成交量及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月报一篇。
第十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对定点单位和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信息报送质量,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通过电话沟通或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更正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按要求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定点单位可将信息采集中心汇总的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行情通报给本市场的批发交易商。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对各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考核、评优工作。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价格信息满分10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0.5分,每缺报1次扣1分。
2.品种成交信息满分10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0.5分,每缺报1次扣1分。
3.市场成交信息满分6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2.5分,每缺报1次扣5分。
4.市场动态满分6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2.5分,每缺报1次扣5分。
5.发现报送信息明显不实的情况,每次扣5分。
6.需要应急报送时,每报送1次加2分。
7.由于外界不可抗因素影响,无法及时报送信息时,须事先通知信息采集中心,由信息采集中心酌情处理。
8.为鼓励各单位用微机联网,对联网设施、设备齐全、且经常用微机联网传送信息的单位,每年一次性加10分。
9.全年积分超过200分的单位均可被评为全国先进定点单位,其信息员可被评为优秀信息员。
第十三条 评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出的优秀定点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经信息采集中心报农业部渔业局认可,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无故连续一个月不报送信息;有意弄虚作假,经劝说无效;或两年内无故缺报日报累计超过50次,或月报累计超过4次。信息采集中心可向农业部渔业局建议,由农业部渔业局取消其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资格,收回其匾牌和信息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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