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中新广西网消息: 广西玉林市逸兴农业科技发展总公司(简称:逸兴公司),与国营广西桂平市白沙鱼场(简称:白沙鱼场),因鱼场承包合同的纠纷多次对簿公堂。经过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再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三级人民法院都判决逸兴公司和白沙鱼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可是,白沙鱼场在判决生
效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使投资承包方逸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面临与第三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不能按时履行,还要向对方赔偿巨额违约金。
本着客观和负责任的态度,记者前往桂平市分别采访了逸兴公司的负责人和自称白沙鱼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白沙鱼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简称:桂平市水产局)的有关负责人和桂平市政府的相关领导。
在桂平市,逸兴公司向记者提供的《承包合同书》、有关材料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均显示:2003年3月28日,逸兴公司与白沙鱼场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由逸兴公司整体承包白沙鱼场,承包期限为2003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底止,共30年。《承包合同书》经白沙鱼场的主管局桂平市水产局同意并加盖公章,其法人同时签名。
合同签订后,逸兴公司即对白沙鱼场进行接收和经营管理。在合同履行初期,双方比较配合,逸兴公司也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了第一年度的管理费(承包费)8万元,并提前预交下一年度的管理费78630.5元(含代交案款5万元),依约缴纳了当年白沙鱼场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近5万元。
而白沙鱼场从2003年7月起便开始违约,2003年10月5日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坚决撤销龙积信副场长职务终止陆家逸承包合同的报告》,成立了由顾柱章(现任场长)、李业文、卢诣志(现任副场长)为白沙鱼场职代会代表、工会领导。2004年1月发出桂平市白沙鱼场职工大会(2004年1号)和(2004年2号)公告,声明由顾柱章、卢诣志、李业文为白沙鱼场临时负责人,公开宣布从2004年废除与逸兴公司签订的合同,统一收缴承包金,统一管理,并要求白沙鱼场各承包户要支持合作,违者后果自负,严重者将收回承包权。
2004年5月,白沙鱼场在没有依法解除合同前提下,单方毁约,违约追收承包金。逸兴公司因此无法在鱼场内正常开展经营管理。2005年2月6日,逸兴公司向桂平市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桂平市白沙镇调解委员会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调解意见书,认定白沙鱼场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白沙鱼场停止侵权。但白沙鱼场拒不执行调解意见。2005年9月5日,逸兴公司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逸兴公司与白沙鱼场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白沙鱼场辩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白沙鱼场已依约定将鱼塘清点造册交给逸兴公司承包,但逸兴公司只是向白沙鱼场交付第一年度的管理费8万元,交付鱼场职工2003年4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约4.5万元和2003年度半年的失业保险费约5千元。其代白沙鱼场支付的5万元债务是以前逸兴公司使用鱼场场地所欠的,不是预交下一年度管理费。白沙鱼场从逸兴公司承包鱼场起,从没有干涉过逸兴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白沙鱼场个别职工的行为,不能代表白沙鱼场管理者的行为。逸兴公司不履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2004年3月底前,向白沙鱼场交付2004年度管理费的50%即4万元,并按月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且在2004年5月上旬自行撤离鱼场,逸兴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行为严重违约,致使白沙鱼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白沙鱼场已支付鱼场职工2004年1至4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白沙鱼场反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其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合同,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原告逸兴公司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确认,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白沙鱼场反诉原告逸兴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管理费、支付鱼场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等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反诉逸兴公司支付2004年4月的承包管理费、2004年1-4月的鱼场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若干及其滞纳金。因白沙鱼场在反诉逸兴公司承包鱼场期间,其大部分职工对逸兴公司的承包行为采取了妨碍承包的行为,导致逸兴公司没有依约定时间,支付应交的各项费用。白沙鱼场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规定,白沙鱼场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白沙鱼场反诉逸兴公司所交5万元属前期所欠承包款,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桂平市人民法院遂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逸兴公司与白沙鱼场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法、成立、有效,驳回白沙鱼场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书》的诉讼请求。白沙鱼场不服判决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贵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解除白沙鱼场与逸兴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逸兴公司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本院(2006)贵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决。白沙鱼场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白沙鱼场再审请求。
逸兴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司已向桂平法院申请执行,桂平法院已于2009年1月16日执行完毕。此前,公司曾向桂平市委、市政府书面反映情况,没有结果;相反,白沙鱼场的上级主管桂平市水产局居然在白沙鱼场召开承包户会议上,宣读《桂平市政府关于请求区高级人民法院解除白沙鱼场与逸兴公司合同的函》。又于2009年1月18日作出《关于做好白沙鱼场职工和租用鱼场资产个体业主稳定工作的函》,要求逸兴公司不得收取承包金。
2009年2月27日,白沙鱼场向逸兴公司发出解除《承包合同书》通知书。3月份,桂平市水产局在贵港市招商促进局网页等发布招商信息,项目为“桂平市白沙鱼场综合开发项目”。4月15日,白沙鱼场又向承包户发出通知,声称白沙鱼场与逸兴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已解除,逸兴公司不能继续在白沙鱼场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任何人向承包户收取承包金,要承包户签订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5月26日,桂平市水产局在白沙镇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逸兴公司代表、白沙鱼场领导召开会议,会议上桂平市水产局宣布该局的决定,解除逸兴公司与白沙鱼场承包合同,逸兴公司停止经营管理活动并撤离白沙鱼场,该局派出工作组进驻白沙鱼场。次日,桂平市水产局在白沙鱼场召开承包户会议,白沙鱼场宣布恢复对鱼场经营管理,桂平市水产局宣布即日派出工作组进驻白沙鱼场。
在桂平市水产局记者采访了该局原党组书记、现为主任科员的周栋智,他称自己是白沙鱼场的委托代理人。周栋智告诉记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依法的,但在认定事实上有问题,主要是证据不足。周栋智质疑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认为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反映和采信白沙鱼场方面的主张和诉求。
而白沙鱼场主管局桂平市水产局党组书记甘书记认为,法院判决合法有效,白沙鱼场的确没有履行承包合同;桂平市水产局曾出具过相关工作意见,派过工作组,但没有下过正式文件。
桂平市政府相关领导表示,法院判决合法有效,逸兴公司则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上述事件的焦点在于如何执行法院判决,桂平市政府将配合法院就执行问题进一步商量,敦促双方执行法院判决。
逸兴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法律意味着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对桂平市的投资环境表示失望与寒心:白沙鱼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表现了对国家法律的蔑视;桂平市水产局实施行政干预,滥用行政权力,公开支持白沙鱼场不执行法院判决,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桂平市政府也没有及时体察和尊重外来投资者的意见,更没有积极协助处理纠纷,使本来合法简单的事情演变复杂;对于没有法律作后盾、邈视法律的投资环境,外来投资者只能表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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