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城市商报讯: 《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在第一天,杨先生在张家港一家超市购买了过期的雅片鱼头。让他郁闷的是,超市方面一开始竟说是包装日期写错了,而产品质量没有问题。那么,这些过期的过期雅片鱼头该不该退换,甚至十倍赔偿呢?
据杨先生说,6月1日早上,杨先生到这家超市购买了十一只雅片鱼头,价值134.5元。正准备离去时,细心的杨先生又查看了一下所购商品,竟然发现鱼头的保质期为5月29日。于是,他马上返回,要求超市予以处理。但超市方面认为,这是营业员工作失误,把包装日期和保质期限都写成了同一天,而鱼头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不同意更换。无奈之下,杨先生来到当地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超市出售的这些鱼头的包装日期是5月29日,有效期标注也是5月29日,而消费者购买日期是6月1日,这说明鱼头已经超过了该食品标注的有效期。对此,超市方面承认在食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答应及时整改。在调解过程中,杨先生得到了超市方面的整改承诺,接受了超市的口头道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调解时,杨先生看超市方面已经向自己进行道歉,就主动提出,可以适当减少赔偿金。最终,超市向杨先生退款,并支付赔偿金,共计1000元。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