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资讯:
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青岛的闫先生在沈阳获得了10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这样的“消费”,闫先生还将在沈阳继续。 记者 刘红涛 摄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当日,从青岛赶来的职业打假人闫友就在沈阳一家大型商店内获得了10倍赔偿。这也是沈阳《食品安全法》维权第一案。
现在,闫友正在沈阳等待下一次10倍赔偿。
第一次获赔4900元
5月27日,闫友在沈阳市东顺城街一家副食商店购买了20只即食海参。“这些海参的包装袋上并没有QS标志(国家质量安全标志),就连生产日期也没有,重量也比包装袋上标注的轻了一半……”
6月1日,闫先生来到商店,要求商店退货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他们不承认销售的海参没有生产日期,还怀疑是我擦去海参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 ”闫友向记者介绍。
为了证实这种即食海参存在问题,闫友又在这家商场购买了10只同品牌、同包装的海参,这些依然没有生产日期和QS标志。海参经销商只得承认自己出卖的商品存在不规范包装。
经过协商,闫友分别获得赔偿:他在5月27日购买的20只即食海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双倍于商品价格赔偿。而他在6月1日为了证明即食海参包装存在相关问题而再次购买的10只即食海参,按当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
这样算下来,闫友在这里获得了4900元的赔偿。
下个目标是1.35万元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记者又跟随闫友来到另一家超市,闫友和两名随行人员正在跟超市的工作人员争执关于另外一起食品违法事件的赔偿问题。“他们态度很不好,说要找一个负责人来跟我谈,结果等了一个多小时也不见人。 ”闫友说。
闫友手里拿着一只绿色包装的即食海参,语气激昂:“你看已经过了保质期,商场依然在卖,而且实际重量还不到20克。消费者的利益怎么能得到保障! ”
他手里是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即食海参,包装袋上显示,海参保质期到今年5月,重量为30克,包装上也没有QS标志。
闫友在这里买了30只海参,每只标价45元,30只共1350元,10倍赔偿应为1.35万元。
所涉超市清空海参展柜
在这家超市的三楼海参柜台记者发现,所有原先摆放海参的展柜已被全部清空,只有贴在柜台上的价格标签还在证明着这里曾经是海参的销售柜台。“昨天就有一个人来这里买海参,然后找我们索赔……”记者听见柜台前几个穿白色制服的售货员小声地叨咕着。
由于超市并没有给闫先生明确的答复,闫先生表示将会“耐心”等待结果,他还表示,将继续在沈阳进行这样的“购买”行为。
【对话打假人】
“我这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辽沈晚报:明知产品不合格,你还购买并要求10倍赔偿,不会被商家视为敲诈?
闫友:我这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在维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只是要求商家退换商品,不一定能更正他们(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10倍的赔偿也许会触动商家和食品生产企业,使他们能遵守法律规定生产、出售商品,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辽沈晚报:刚才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媒体提到您时,曾表明闫友是化名?
闫友:这是我的真名。
辽沈晚报:遇到过司法纠纷吗?比如被起诉。
闫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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