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福州新闻网 资讯: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审的《福建省航道条例(草案)》,对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二审稿规定:在内河航道及海域航道功能区内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影响通航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或者渔具,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恶化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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