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钦州晚报资讯: 私自改变农用地用途,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是否还要受到刑事制裁?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这一类型案件。江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的10月、11月间,江某与麦某经口头协商合伙承包耕地挖塘养鱼。由江某出面与灵山县灵城镇某村委会的8位农户协商,承包这8位农户位于该村委会的责任田用于挖塘养鱼。2008年3月,在没有取得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江某雇请他人将上述土地挖成四块鱼塘,改变了农田的用途,麦某支付了挖鱼塘等费用。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江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后,于2008年4月3日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江某,江某与麦某认为自己投资没收回成本,未停止占用,而是继续投放鱼种繁殖鱼苗,造成上述耕地严重毁坏。经灵山县土地管理技术服务站、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勘测、鉴定,江某与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8.02亩,其中有2块地共6.044亩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江某与麦某非法占用的6.04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
灵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与麦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6.044亩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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