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随着水产动物集约化养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养殖环境的不断恶化,水产动物病害逐渐增多,养殖业者为了避免病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使用了较多的药物与消毒剂,于是,药物残留问题日益突出,水产动物用药安全和水产品质量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 当前水产动物疾病的特点
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种类很多,其中以病毒、细菌、真菌和寄生虫等引起的疾病危害最大,往往在生产上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疾病已成为阻碍水产养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当前水产动物病害的主要特点为:一是新的病原不断出现,疾病种类越来越多;二是所有,的养殖对象都无法避免病害的侵染,同时在养殖的各个阶段均会发生;三是部分疾病的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四是一些非寄生性病害呈上升趋势;五是不明原因的异常死亡时有发生;六是发病后,死亡率较高。
1.1 病毒性疾病
在海水养殖动物中,病毒感染的对象不断增加,新发现的病毒种类在不断增加。在养殖鱼类中主要有淋巴囊肿病、疱疹病毒病、传染性胰腺坏死病、病毒性出血败血症等;而对于养殖对虾则仍然是以白斑病毒病危害最大,随着凡纳滨对虾养殖规模的增大,桃拉病毒病的危害有上升的趋势;在养殖贝类中除了以往常见的贝类病毒病外,栉孔扇贝的大规模死亡仍然危害扇贝养殖业的发展。
在淡水养殖方面,草鱼出血病、鲤春病毒病、鲤鳔炎症仍是淡水鱼类的主要病毒病,最近又广泛流行锦鲤疱疹病毒病。对淡水虾、蟹危害较大的病毒病主要有河蟹颤抖病和罗氏沼虾肌肉白浊病。
1.2 细菌性疾病
鱼类养殖中较大的细菌病主要有:弧菌病、白皮病、链球菌病、腹水病、细菌性烂鳃病、爱德华菌病和巴斯德菌病等;养殖虾类中主要有弧菌病、烂鳃病、气单胞菌病和丝状细菌病等;贝类养殖中主要有鲍脓疱病、弧菌病;而在藻类养殖中危害严重的细菌病主要为褐藻酸降解菌引起的脱苗、烂苗病。
1.3真菌性疾病
养殖鱼类中的真菌病主要有水霉病、鳃霉病、鱼醉菌病等;养殖虾类中主要有链壶菌病、离壶菌病以及罗氏沼虾的球拟酵母病等;贝类养殖中主要有海壶菌病、离壶菌病。
1.4 寄生虫疾病
养殖鱼类的主要寄生虫病有盾纤毛虫病、小瓜虫病、隐核虫病、粘孢子虫病、叶盘虫病、本尼登虫病。虾蟹类的仍然是固着类纤毛虫病。
2 当前水产药物的使用及水产品安全
为了治疗患病的水产动物,水产养殖业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兽用或渔用抗菌药,所产生的药物残留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体的健康,因此,水产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2.1 渔药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滥用药物。渔用药物的使用者无视药物的使用条件、施用范围及收获前休药期的规定,以至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有的施药者随意提高使用剂量或药物浓度,长期使用后诱发了耐药菌株的产生,形成药物疗效下降,最后导致更为大量用药的恶性循环。
(2)缺乏药物残留与毒性的研究资料。凡是药物都具有一定毒性,如果药物使用不当,不仅不能起到防治病害的作用,反而会产生很多的毒、副作用,而且残留的药物会污染养殖环境,使养殖环境中的正常生态系统失调。
(3)水产专用药物少。渔用药物大部分是借用人、兽原料药,是人体医学和兽用药物用途的延伸。当某些药物因与人药同源或同类被禁用后,由于暂时没有替代的药物,而迫使被禁用的渔药还被继续使用。
(4)诊断不正确,用药不对症,配伍错误。由于不能正确诊断,就不能作到对症用药,既达不到治疗效果,又浪费药物,同时又耽误治疗时机,结果必然造成养殖生产损失。此外,由于不懂药理学知识,将多种药物混合使用时,因为配伍错误,导致药效消失或者药害也时有发生。
(5)轻“防”重“治”。一些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对疾病预防的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而一旦暴发疾病,又不会合理、科学用药,结果导致疾病发生后无法控制,产生乱用药、乱投药的混乱局面。
2.2 药物残留的危害
1996年以前,欧盟国家从我国进口水产品等动物性产品,而1996年8月,欧盟则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性产品;虽然1999年开放过一段时间,但就在2002年的1月31日,欧盟又再次全面禁止了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药物残留问题。日本是我国鲤和鲤制品的进口大国,但是,因药物残留超标而被退回或销毁的事例已有多次,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要稳定并开拓水产品的国际市场,就要重视并控制水生动物的药物残留问题。
(1)耐药性反应。在水生动物饲料中或生产中滥用药物会导致水生动物体内的细菌产生耐药性。随着抗菌药物的不断使用,细菌中耐药菌株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同时致病菌也产生耐药性,引起人类和动物感染性疾病的治疗更困难。
(2)变态反应。某些过敏体质的人对部分药物的敏感性比一般个体高,即使接触的药物残留量甚低,也可引起变态反应或过敏反应。水产养殖经常使用的磺胺类等极易引起变态反应,轻者表现为红疹,严重者甚至发生危及生命的综合症。
(3)中毒反应。研究及临床资料表明,人们食用药物污染和残留的水产品后容易出现毒性反应,如四环素类抗生素易阻抑幼儿牙齿发育和骨骼的生长,氯霉素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颗粒性细胞缺乏症,敌百虫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具有强毒性的敌敌畏。
(4)“三致”作用。某些药物的残留极易对人类和动物产生致癌、致突变及致畸作用。孔雀石绿在水产育苗中经常使用,是一种强致癌物,许多国家和组织已经禁止作用;经常使用的呋喃类抗生素如呋喃西林、痢特灵以及在饲料中添加的部分生长促进剂如乙烯雌酚类也具有较强的致癌作用。
(5)其它。渔用饲料中含有一些激素类药物,在人体内蓄积后会使人的正常生理功能发生紊乱,更严重的是某些激素类药物会影响儿童的正常生长发育。
2.3 药物残留与水产品安全控制
目前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药物残留对公众造成的危害,都对渔药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发布了《渔用药物使用指南》,对本国主要水产品种允许使用的渔药(含渔用疫苗)和如何使用等做了详细规定,给出了渔用药物种类、有效成分、适用对象、适应病症、用法、用量、休药期等具体内容,并对部分养殖对象的用药做了严格限制。我国也逐渐加大了对渔药使用的管理力度,氯霉素、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等已经成为禁止使用的渔药。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和发展国内的绿色渔业,现在我国积极推行HACCP质标体系(Hazard Ana1y 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在该体系的指导下,采取有关的措施以减少药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1)贯彻以综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渔药的使用量,有效地控制病害的发生,首先应贯彻以综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由于渔药多数具有一定的毒性,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养殖动物的生理和生活,另一方面可能杀灭水体和底泥中的有益微生物,扰乱了水体的生态平衡,如有大量浮游生物存在时,浮游生物也会被杀死并腐烂分解,引起水质的突然恶化,可能会发生全池动物死亡的事故。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用药量,在水产养殖中,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2)合理正确的使用渔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病害的测报工作,并做好合理使用渔药的宣传工作。指导养殖者正确的选药、适时的用药,不使用禁药,并严格遵守渔药休药期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
(3)重视生态养殖,加快生物渔药的研制。生态养殖不仅能充分利用水体,提高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改善养殖水体水质,有效地预防水产病害的发生,从而减少渔药的使用量。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快生物渔药的研制,利用争夺水生病原生物的栖息条件,破坏病原生物的繁衍,以及直接吞噬病原生物或与其进行种间的生存竞争,来达到控制水产病害的目的。
(4)加强执法力度,施行无公害养殖。虽然我国有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标准和准则,如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渔业水质标准》、NY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水质标准》和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等,但在实际生产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易发生使用违禁渔药的现象,这一点在散户养殖者中尤为突出。因此,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协调各部门联合执法,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查处,禁止有药物残留的水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5)水产疫苗的开发与使用。开发疫苗,控制疾病,减少渔药使用,是解决水产动物病原细菌耐药性和药物残留的最根本、而且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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