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城市商报 资讯:董某明知现在是太湖禁渔期,还公然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结果被金阊检察院依法批捕。这是苏州检方首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律师提醒,在禁捕期里电击捕鱼如果危及公共安全,那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可能会更重。
3月18日晚上,董某夫妇二人趁天黑,带着电瓶、逆变器等电击捕鱼工具,划着小船悄悄地来到太湖湿地公园大风车附近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3月19日凌晨,二人在环太湖路新麓闸口上岸时,被太湖水上巡逻大队的民警当场抓获,共缴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鲤鱼、黑鱼等共计228斤,价值900多元。
警方立案侦查后,很快向金阊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涉案金额不大,但犯罪嫌疑人董某夫妇违反了保护水资源的相关法规,在太湖封湖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很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根据具体案情,金阊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董某一人作出批捕决定。
对此案件,商报律师团成员、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胜律师解释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出自我国 《刑法》第340条,其具体规定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除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有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
赵律师说,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有明确要求:即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犯罪嫌疑人只要违法其中任何一个“禁止”的,就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投毒、电击、私设电网等危险方法非法捕捞、狩猎动物的,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114-115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照刑法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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