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城市快报资讯:天津市宁河县农民张良和李玉合伙经营对虾养殖业,没想到因同村村民无故断电而招致惨重损失,二人将断电事故责任人张北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责任人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05年,张良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村里一个养鱼池,承包期为200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2008年1月1日,李玉与张良合伙将养鱼池改为虾池,饲养南美白对虾,同年5月28日投苗960万尾。对虾长势喜人,眼看就能收获了,可就在这时出了事。2008年7月9日下午1时许,与张良同村的农民张北无故将村西变压器断电,导致张良的增氧机不能正常运转,池中的对虾开始窒息。二人连忙找到张北询问停电原因,并要求马上恢复供电,但张北并没及时恢复供电。直到当天下午4时40分左右,虾池方才恢复供电,而此时已停电3个多小时,由于增氧机不能正常运转,导致大量对虾因缺氧而死亡。
经测算,损失的对虾共计7549斤。经宁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008年9至10月份市场成虾价格为每斤15.6元,上述损失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官司打到法庭后,张北称张良二人在停电后没有启用发电机,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北无正当理由停止给张良二人供电,致使其虾池中的养殖虾因缺氧大量死亡,造成财产损失。张北在停电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停电发生后,张良要求恢复供电时也未能立即恢复供电,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张北的行为已造成对张良和李玉的损害,属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张良二人在停电后,没有及时启用自备的发电机,也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张北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责任二八开,张北担八成,张良、李玉二人担二成。就这样,张北被判赔10万余元。张北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前不久被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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