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集约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水产养殖系统中的残饵、动物代谢物、动植物尸体的沉积,以及水源的外来污染加剧等,使得养殖水体中的病原体大量繁殖,导致养殖水体的环境和生态环境严重恶化,造成水产养殖病害频发,经济损失日渐严重。为避免或尽量减少因养殖病害所造成的损失,近年来,养殖生产者们普遍重视养殖水质的调节和水产养殖病害的预防工作,因而大量使用环境改良制剂、水质调节剂等一类物质,但在使用这类物质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尽合理或不科学的方面,本文加以综述,以便引进注意。
一、微生态平衡与影响水产养殖水质的因素
(一)微生态平衡
养殖水域微生态系统,是存在于水域养殖对象体内和体外的有益微生物、条件致病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和与其相对应的水生生态环境所构成的一种动态平衡体系。不同种类的微生物群体相互影响和制约,一类微生物群体的消涨会影响到另一类微生物群体数量变化,当这些微生物在宿主体内处于动态平衡时,二者和平共处,宿主保持健康,不会发生疾病;然而一旦微生态失衡(失调),就可能导致感染,发生各种疾病。感染是微生物与宿主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微生态平衡失衡所致。
1.影响微生态平衡的因素
水产养殖动物多是变温动物,体内外均有正常菌群组成微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中的微生物对宿主具有两重性,既有致病作用,又有生理作用。微生态平衡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环境、宿主和微生物三个方面。
(1)宿主对微生态平衡的影响因素 宿主的类别、年龄、性别、习性、生理功能、发育状况、营养条件、应激反应、疾病、创伤等。
(2)环境对微生态平衡的影响因素 气候、食物、抗生素、化学因素、辐射等。
(3)微生物对微生态平衡的影响因素 外来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二)影响水产养殖水质因素
1.氨 养殖水体中,因经常投饵和施肥,以及养殖对象本身的排泄物的积存,在水体溶氧量较低及细菌的作用下,会产生大量生产的氨氮等对水产养殖动物有毒有害的物质,使水体中氨的浓度较高,因而对养殖对象产生毒害作用。氨的毒性与水体的pH、温度有关,其毒性作用主要表现为分子氨(NH3)的毒性。养殖对象在接触氨后,能导致鳃组织发生病理改变,从而直接影响其呼吸作用,在接触致死和亚致死氨浓度的鲤鱼体内器官中发现有细胞变性和出血现象。
2.亚硝酸盐 氨会抑制硝化细菌的硝化作用,硫酸新霉素等药物也会抑制硝化细菌的硝化作用,诸多抑制最终会导致水体亚硝酸盐含量升高;长期处于高亚硝酸盐水体中的鱼类,其腮的颜色会由鲜红色变成棕褐色乃至苍白色,这是因为循环系统内许多高氧载力的血红蛋白已经被亚硝酸盐氧化成低氧载力的高铁血红蛋白。
3.硫化氢 硫化氢主要由水体中硫酸盐、亚硫酸盐等在微生物特别是脱硫弧菌的作用下进行还原为硫化氢,以及含硫有机物在厌氧菌的作用下,降解形成硫化氢。硫化氢渗入鱼体后能使血红蛋白中的低价铁离子变成高价铁,致使血红蛋白失去载氧能力,造成全体组织缺氧,严重时引起死亡。
4.有机物 养殖水体中有机物的来源主要是投饵、施肥等带入,其次是浮游植物分泌及生物粪便和残骸分解产生,包括溶解有机物和颗粒有机物,其含量常用化学耗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有机碳(TOC)总需氧量(TOD)等表示,其含量过高时常造成水质恶化,轻者鱼类生长缓慢、产量降低,重者造成鱼类死亡,甚至泛池。
5.其它水质因子
溶氧 水体中的溶氧却并非大部分为养殖动物所利用。据研究,水体溶氧约50%~70%为非养殖动物所消耗,30%~40%为排泄物以及残饵消耗,8%左右被淤泥消耗,只有5%~l2%才被养殖动物消耗。如此看来,除增加水体溶氧以外,减少非养殖动物溶氧消耗也是提高溶氧有效利用率的措施。提高氧有效利用率的方法有:清淤和吸污,控制浮游生物的绝对量和相对量,增加水体有益微生物。
酸碱度 淡水鱼类最适pH在7.2~8.0之间,适宜pH一般在6.5—9.0之间,超过就会导致鱼类产生应激反应。如果pH低于4或高于11,鱼类必然死亡。在pH降幅相同时,适应低pH鱼类的耐受性比适应高pH鱼类的耐受性强。使水体含有适量的硬度和碱度是尽可能降低pH产生急剧变动的最佳选择,因为水体pH稳定性主要受水体中HCO3-与CO3-绝对量和相对量影响。pH降低,重金属、亚硝酸盐、硫化物等物质的毒性增强,而pH升高,则氨的毒性增强。
二、水质调节剂的种类
目前,针对水质进行调节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是物理方法,即采用沉淀池过滤或沸石粉吸附,将养殖水体中的杂质和污染物去除,此方法不会对养殖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但其弱点是对于资源的浪费较大。
第二是生物方法,即利用有益微生物在水体中吸收氨氮、亚硝酸氮及硫化氢等,有效分解大分子有机物,同时抑制致病菌的大量繁殖。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有益菌主要有芽孢杆菌、光合细菌(PSB)、乳酸菌、酵母菌、放线菌、硝化细菌、反硝化细菌和有效微生物菌群(EM)等。现阶段,不少化学药物残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已引起各方面的普遍重视,水产用微生态制剂已陆续应用于水产养殖环境的改良,效果也非常明显。但是,大多数微生态制剂与饵料联用,饵料中有添加剂,包括抗生素类药物,某些对抗生素敏感的微生态制剂会失活。若大量使用耐药微生态制剂,其携带的耐药基因质粒又会成为生物安全的问题。因此,微生态制剂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国家准标渔药(以下简称国标渔药)中还没有微生态制剂通过审定,所以,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过多介介绍。
第三是化学方法,即采用生石灰、漂白粉等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来改善水质,能在短期内产生效应,目前国标渔药中环境改良制剂主要由这类药物构成。
三、国标渔药中环境改良制剂作用机理与应用
1.腐植酸钠溶液
【药理作用】 腐植酸钠在水中可水解为腐植酸分子,腐植酸分子中的几个核都有一个或多个活性基团,这些活性基团可以络合重金属离子,吸附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等有毒物质,从而起到净化水质、缓解水产动物的中毒症状的作用。
【适应症】 用于养殖池塘的水质改良,降低养殖水体中的重金属离子、氨氮、亚硝酸盐、硫化物含量,缓解应激反应、轻微浮头。
【休药期】 500度日(500度日=平均水温×天数)。
2.过硼酸钠粉
【适应症】 用于增加水中溶氧,改善水质。
【用法与用量】 主药、辅药按2:1称取,使用前在干燥容器中混合均匀后直接泼洒在鱼虾浮头集中处,泼洒面积约为总水体面积的1/4。
预防:用于改善水质、预防水产动物浮头时,每1m3水体用本品约0.4g。
治疗:救治水产动物浮头、泛池时,每1m3水体本品约0.75g。
【注意事项】 1.本品为急救药品,根据缺氧程度适当增减用量,并配合充水,使用增氧机等措施改善水质;2.产品有轻微结块,压碎使用;3.包装物用后集中销毁。
【休药期】无
3.过碳酸钠
【药理作用】 过碳酸钠遇水放出活性氧,增加养殖水体中的溶氧量。
【适应症】主要用于缓解和解除鱼、虾、蟹等水产养殖动物因缺氧引起的浮头和泛塘。
【注意事项】 1.不得与金属、有机溶剂、还原剂等接触;2.按浮头水体计算药品用量;3.视浮头程度决定用药次数;4.本品为急救药品,发生浮头时,表示水体严重缺氧,本品撒入水体后,其所携带氧气很快为水生生物消耗,因此,还应采取冲水、开增氧机等措施,防止水生生物大量死亡;5.包装物使用后集中销毁。
【休药期】无
4.过氧化钙粉
【药理作用】 本品通过遇水发生反应释放出氧气的作用增加水体溶氧,同时产生的活性氧和氢氧化钙有杀菌和抑藻作用,并能调节水环境的pH,降低水中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使胶体沉淀,并能补充水生动物对钙元素的需要。
【适应症】 用于鱼池供氧和防治鱼类浮头。
【注意事项】 1.对于一些无更换水源的养殖水体,应定期使用本品,一般5天~10天一次;2.严禁与含氯制剂、消毒剂、还原剂等混放;3.严禁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4.长途运输时需同时使用增氧设备;观赏鱼长途运输禁用。
【休药期】 无
5.过氧化氢溶液
【适应症】 主要用于增加水体溶解氧。
【注意事项】本品为强氧化剂、腐蚀剂,使用时顺风向泼洒,勿将药液接触皮肤,如接触皮肤应立即用清水洗净。
【休药期】 无
6.硫代硫酸钠粉
【适应症】 主要用于池塘的水质改良。
【注意事项】 1.本品应用于海水中,水体可能出现变混浊或变黑,属正常现象;2.施撒本品后,注意水体增氧;3.本品禁与强酸性物质混存、混用。
【休药期】 500度日。
7.硫酸铝粉
【适应症】 用于净化透明度过小、有机质过多以及有害藻类引起水质恶化的水体。
【不良反应] 本品按推荐的用法用量,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1.育苗池使用后应吸去底层污物;2.本品不宜与碱性物质混用。
【休药期】 500度日。
8.硫酸铝钾粉
【适应症】 主要用于鱼、虾、蟹等养殖水体的净化。
【注意事项】 1.本品勿与次氯酸钠混合使用;2.本品勿与强酸强碱类物质混合;3.勿用金属器皿稀释盛装;4.避免雨淋受潮。
【休药期】 500度日。
9.扑草净粉
【药理作用】 阻断青苔的光合作用,使青苔死亡。
【适应症】 用于清除鱼、虾、蟹、贝类养殖水体中的丝状藻类(青苔)。
【注意事项】 1.勿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2.缺氧水体禁用;阴雨天禁用;3.使用本品后及时增氧3小时以上;4.晴天及丝状藻类刚长出时用药,效果最佳;5.丝状藻类死后应及时捞出,并适量换水;6.水生动物育苗期和幼苗期以及虾、蟹即将大量脱壳时或集中脱壳时慎用;7.水温低于20℃时用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0.4g/m3;8.如藻类过多,一次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3;9.池塘中有水草慎用;10.包装物使用后集中销毁。
【休药期】 500度日。
10.氯硝柳胺粉
【药理作用】 氯硝柳胺可抑制蠕虫细胞内线粒体的氧化磷酸化过程,从而使之发生退变,药物能破坏头节及体节前段,排出时不易辨认。
【注意事项】 1.用药清塘7天~10天后试水,确认无毒性后,方可投放苗种;2.水温低于18℃以下或水体偏肥,可适当增大药量;3.本品不能与碱性药物混用,用药时要现配现用,不可久放;4.用后的包装物,用碱溶液冲洗,集中销毁;5.本品禁用于养殖贝类、螺类的水体。
【休药期】 500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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