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城市晚报讯:“他挖完沟,我家的池水就干了,鱼和蛤蟆都死了。”永吉县的石某家的鱼塘里的水漏光,里面的鱼和蛤蟆都死了。为此,石某把在鱼塘旁边挖沟的同乡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只对鱼的死亡付有责任,对蛤蟆的死亡没有责任,只赔鱼,不赔蛤蟆。
10年前,吉林市永吉县的石某在自己承包的黄榆乡水库附近,用当初取土修堤形成的深坑改造成了两个鱼苗池。而同乡而住的张某则在鱼塘周边自己承包的地面上开了小片的荒地。为了防止鱼池透水淹地,张某在2007年11月份用钩机挖了一条深1米,宽1.5米,长100米的排水沟。哪知道,挖沟后,石某家的鱼塘开始透水,水利部门曾经出面解决,但是没有结果。不久,石某的鱼塘因池水被透光,导致了塘内鱼苗、蛤蟆的死亡。
为此,石某将张某告上法庭。但是张某表示,自己挖排水沟是怕石某家的鱼塘往他开出的田地里渗水,沟离鱼塘有一段距离,再说石某家的鱼塘,在他没挖沟时,就有渗水的现象,所以水漏光了,鱼和蛤蟆死了和自己没什么关系。
经过双方举证,法院最终认为,石某所养的鱼类死亡后,经济损失有9555元,蛤蟆的死亡其经济损失有11500元。而根据鱼和蛤蟆对生长环境的要求不同,经权威部门认定,张某挖沟排水的行为只破坏了鱼类安全越冬的基本条件,而越冬蛤蟆的死亡与挖沟排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石某的鱼塘本身就有透水现象,为此张某只付有鱼苗死亡的80%的责任,应赔付石某经济损失7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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