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8月10日至12日,“渔业权与渔业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水产大学隆重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上海水产大学主办,农业部渔业局、东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等单位协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舒惠国和上海水产大学校长潘迎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柳正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强水域、滩涂渔业使用权益法律保护,促进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主题报告,介绍了我国渔业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我国渔业权制度历史沿革和当前渔业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发展要求等。来自挪威、冰岛、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多位国际知名渔业权专家学者和来自农业部渔业局、全国各地渔业管理部门及各大高校的领导、学者共八十余位嘉宾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就渔业权制度与中国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权制度与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渔业权制度与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众所周知,在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和工程建设等用海侵害传统渔民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渔业法制建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渔业发展要求,表现为传统的渔业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模式强调渔业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而对其使用权属界定不清,导致行政管理手段难以对既存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使用权,不利于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化速度加快,工程建设、城市开发、滩涂围垦、海底电缆铺设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现象越来越多,渔民失去生产场所,又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严重侵害了渔民的权益,使渔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引起了渔民的强烈不满,各种形式的投诉和上访现象逐渐增多,已经成为影响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先进渔业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发展和管理实践证明,渔业权制度对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民权益和促进渔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改革中国传统渔业管理方式,明确渔业权的法律地位,建立一个以渔业权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渔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以“渔业权与渔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探讨了渔业权的概念、类型与作用,渔业权的法律性质,实施渔业权的条件与途径,渔民权益保护以及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措施等内容,并结合我国渔业发展情况和管理实践,吸收挪威、冰岛、日本、韩国等发达渔业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成功经验和做法中的可取之处,为我国建立新型的渔业权制度提出了极具价值的方案。
大会首先听取了日本东京海洋大学娄小波教授关于“日本渔业权制度的构造与特征” 的报告,娄教授介绍了日本渔业权制度的起源、主旨、前提条件、演变过程等,详细阐述了日本渔业权的构造和现行运作方式,总结了其相关的法律特征及社会经济意义,特别强调了日本渔业法既是渔业权制度,又是和渔业协会组织制度相联合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二者合一的自主管理制度,对保护渔民的根本利益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挪威特罗姆瑟大学渔业科学学院的Torbjorn Trondsen教授做了关于“个人季节性配额的市场导向管理”的报告。虽然传统的个人可转移配额(ITQ)制度在资源租金最大化方面具有正面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许多负面效应,如私有化问题、配额的不公平分配、配额权利的过于集中,以及削弱了渔业资源利用与沿海地区的联系等。报告者介绍了“通过市场为导向的管理模式(MOM)”向特定渔业组织和地区分配渔业权与配额的做法,并指出这一模式主要是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向渔民拍卖个人季节性配额(ISQ),并且主要由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控制。
冰岛大学的Thorolfur Matthiasson教授做了“关闭公海:冰岛四大渔业的渔业经济管理发展”的学术报告。报告回顾了冰岛渔业权的发展历程,介绍了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领海范围的扩张过程后,结合冰岛四大渔业(峡湾虾、鲱鱼、毛磷鱼和鳕鱼)的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历年捕捞量变化,阐述了“个人可转移配额制度(ITQ)”如何在这四个不同渔业中的应用,在各个时期取得的不同效果以及所做的相应调整。最后,对冰岛的渔业监管政策做了总结,指出目前采取的渔业权管理制度并非一劳永逸的决策,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其适应渔业资源变化的要求。
韩国釜山大学的Seong Kwae Park教授进行了“韩国渔业和制度安排的发展与演变”的主题演讲,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起韩国渔业资源的衰退现象和非法捕捞、水域环境恶化等现象的回顾以及韩国渔业运行环境的变化,指出了其渔业政策调整的必要性;随后,报告通过对韩国三种渔业权(执照渔业、许可渔业和通告渔业)的阐述,介绍了韩国的商业渔业管理政策,包括总许可捕捞量(TAC)制度、渔具限制、网目尺寸限制、禁渔区制度和专属捕捞区制度以及禁渔期制度,分析了政府对渔民的支持政策,揭示了韩国渔业生产的结构性问题:渔业生产过度投资、资源衰退、渔民家庭收入低下、债务负担沉重;报告的结尾阐述了韩国渔业采取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主要有:渔业结构调整、回购计划的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执行渔村综合发展计划、改善水产品流通体系、加强渔业发展研究和促进渔业管理制度的改进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发表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的报告,对海域使用权的界定、性质、内容和定位及其与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进行了阐述,论证了建立和完善渔业权制度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提出了制度设计框架和相关立法建议。
经过深入探讨和充分交流,与会的专家、学者就目前我国急需通过民事立法确定渔业权制度以切实保护广大渔民合法权益达成高度一致的共识。虽然我国已经在《渔业法》里对相关措施做了规定,但目前渔业权的审批和管理基本还是使用行政许可的方式,生产者权益缺乏法律长期、稳定、有效的保护,损害救济机制不健全。为此,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圈占、拍卖水域滩涂或以其他各种理由违背渔民意愿擅自改变现有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情况使渔民丧失传统渔业权,以及非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增加渔民负担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各国专家对本国渔业权的介绍,与会者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一是明确我国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民是农民的一部分,要像重视农民“失地”一种重视渔民“失海”问题,保护渔民权益,减轻渔民负担,参照土地承包经营的做法,使广大渔民有一个长期而有保障的渔业权。二是尽快完善我国的渔业权制度,特别是要抓住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物权法的契机,在物权法中对渔业权做出规定,明确广大渔民对其长期劳作、赖以生存的水域滩涂享有优先使用权,以立法的形式增强其权益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损害救济的可操作性,改变目前通过行政批准手段进行管理导致的权限模糊、保护不力等缺点。
此次研讨会虽然以渔业权和渔业发展问题专家的学术报告为主体,但由于大量长期从事渔业生产和管理实践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参与,使研讨会同时成为一场渔业管理领域的精英论坛,充分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紧密结合。这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将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渔业权制度体系、切实保护广大渔民合法权益以及实现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渔业报)
编辑: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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