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大江网-新法制报资讯: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聘用的看湖护鱼人员竟与外人勾结,盗卖公司鲢鱼从中获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1月26日,鄱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星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被告人范某星系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聘请的看湖人员。2007年9月7日,韩某(已判刑)以武汉市江夏区捕捞队(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义与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签订协议,承包壹号水产公司的珠湖8万亩水面成鱼捕捞工作,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4月底。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范某星与占某新、占某水、占某龙(3人已判刑)、占某兵、李某水、范某华、范某滨、范某才、占某某(6人另案处理)同韩某串通,盗窃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围在“定制网”内的鲢鱼。韩某带领其捕捞人员将鱼捕捞上船,之后,占某龙、范某才、李某水、占某某将鱼运到鄱阳县团林乡狮子山装车,销售给徐某生、范某林等人。被告人范某星参与占某新、占某水在装车时负责过秤、记账。被告人范某星等人先后4个晚上盗窃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的鲢鱼3万余斤,得款约9万元,销赃得款后,韩某代表武汉市江夏区捕捞队领取2万多元,开支上车费、吃住等费用6000多元,余款被被告人范某星等人私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星身为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的看湖人员,与同案人韩某等人勾结,利用职务之便,盗卖鄱阳湖壹号水产公司的鲢鱼3万多斤,得款约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退清所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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