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南方农村报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年,全国人大首份执法检查报告指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的首份执法检查报告。
该报告指出,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还存在着“恐合症”、“假合作社”、“配套法规规章滞后”、“内部制度不健全”、“金融服务缺位”、“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等诸多问题。其中,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已经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障碍。
据报告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个,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一,登记成员771850户,成员出资总额430.13亿元。
记者从广东省农业厅了解到,截至9月底,我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182个,落后于山西、山东、浙江、江苏等多个省份,合作社“数量少、规模小、水平低、实力弱”的现状与农业大省的身份并不相称。
金融服务缺位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缺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苑鹏对南方农村报记者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涉及到农民金融合作的内容,法律实施一年来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苑鹏表示,这是对合作社内部成员开展金融合作放开了政策,今后可以通过社员内部融资、资金互助等信用合作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作社发展和社员生产中的资金难题。
但她同时表示,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尚未完成,合作金融的探索也刚刚开始,相关政策的真正出台落实还有待时日。据了解,山东、浙江等地已经开始探索成立农信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在审议时表示,真正搞合作的话,必须是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信用合作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真正给农民带来合作经济的利益。在信用合作上,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只能吸收社员的存款,然后在社员之间贷款,这样才能防止吸收外面的存款而引致风险。
她同时还建议,合作社应该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户,获得批发的资金,合作社的社员互相之间是了解的,由他们评定谁贷多少钱,用合作社对接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这是未来信用合作的出路。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要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难的矛盾,必须从全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入手,加大涉农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综合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大力发展小额信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配套法规落后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到目前为止,只有减免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出台,其他优惠政策还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法律规定有关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安排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由于未制定具体办法,落不到实处”。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处长陈暹秋认为,目前合作社获取发展资金的渠道太少,政府扶持资金不足的问题突出。
2007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只有5亿元,多数以项目经费的形式下拨,而目前广东具备承担项目资格的合作社寥寥无几。另外,近两年我省的专项扶持资金每年仅1000万元,与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份的投入相比差距巨大,今年的资金只有江苏的1/10,这与广东农业大省的身份极不相称。
据了解,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基本得到落实,目前农民反映强烈的是,合作社登记后在银行开户时需要提交的法人代码证,仍需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花钱办理,且每年都需要付费年检,每四年更换一次。
有专家表示,目前类似增加合作社负担的行政收费项目依然存在,仅有的几项优惠政策在基层落实中也时常走样。
陈暹秋认为,当前最需要梳理、落实的是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但能够真正落实的寥寥无几。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在财政方面,中央财政要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增加支持项目和培训经费;进一步将扶持项目资金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增强支农项目的针对性。
在税收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更为切合实际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明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税务登记类型,以便于落实有关政策。
警惕假合作社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有的地方出现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假合作社’;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有的还造成‘政社不分’、‘企社不分’”。
苑鹏表示,目前合作社的总体发展仍不够规范,最突出的问题是领带人与农民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尤其是一些龙头企业发起的合作社,存在着带头人与社员利益“两张皮”的问题。
她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假合作社案例,甘肃省某县一个销售农药化肥的经销商成立的合作社,其社员是店里七个业务员,其服务还是销售生产资料,目的就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苑表示,有些地方的确出现了“假合作社”滋生的苗头,需要引起重视。
吴晓灵在审议报告时表示,有些合作社可能就是一个股份制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打着合作社的旗号进行活动。要防止合作社违背合作制度而变成股份制企业,利用合作社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钻政策支持的空子,为少数人谋利。
陈暹秋介绍,广东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三种模式,与龙头企业联动、与“一乡(村)一品”互动、与科研院校联姻,社会参与热情较高。但需要规范的是,不能影响到农户的独立经营,二次分配不能用“按股分红”取代“交易量返还”,保证合作社的合作本质。
苑鹏认为,必须考虑农民在谈判地位中的弱势地位。农民虽然有自由退社的权利,但实践中,农民生产的订单农产品,如果不卖给龙头企业,销售将很困难。如果龙头企业控制了合作社,政府必须及时纠正、规范。
对于“政社不分”的现象,吴晓灵认为,合作社发展特别容易政府包办,拔苗助长,不充分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正确处理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关键是对农民进行引导和培训,向农民宣传真正的合作理念。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充分发挥依法引导、扶持、服务的职能,切忌用行政手段干涉合作社的组建与经营管理,防止“政社不分”、“企社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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