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中国法院网资讯: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划着小船多次下药盗窃南方白对虾的案件。被告人何某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作案的工具机动木船一艘、小汽车一辆也被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明、梁某勇伙同梁某庆、阿辉、阿堂(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并勘踏作案现场后于2007年9月至12月间,驾驶机动木船来到新会区三江镇深吕村委会的一些养虾的池塘里,使用下农药致虾只中毒浮上水面的“妙计”,再用渔网大肆刮捞的方法,共盗窃南美白对虾约1167公斤.被告人何某明作案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万多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多元;被告人梁某勇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万多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多元;而被告人苏某春明知前述两被告人的南美白对虾是犯罪所得,仍驾驶小汽车协助他们把虾运到珠海等地的批发市场销售,共作案3次,价值人民币1万7千多元。2007年12月20日,当被告人何某明、梁某勇等人在新会区深吕大桥小泥路的海边,正将南美白对虾搬至被告人苏某春的小汽车时被人赃并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梁志勇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协助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以下药毒虾的手段,不但盗走他人的财物,且造成对虾只的大量死亡,给虾农造成重大损失。
南方渔网编辑:石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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