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8月27日,新疆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检验员检测水质出误差,造成五家渠养殖户经济损失一案。
2007年5月,吴振准备在五家渠养殖南美白对虾,为了科学养殖,吴振找到陕西某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工程系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王丽,检测自己租用鱼池所用水井的水质。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检测了吴振空运至陕西的水样,并出具了水质分析报告。该报告的数据经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人员确认,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
同年6月12日,吴振从青岛购虾苗145万尾,空运至五家渠。当日投放鱼池的虾苗一切良好,第2天,发现虾苗狂游,第3天虾苗大量死亡。经随虾苗同来的技术人员检测,系水质不适合造成的。
随后,吴振将王丽诉至五家渠垦区法院,要求王丽赔偿虾苗款、交通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116875元。
法院认为,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应为吴振带去的水样做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测。因王丽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有误差,造成吴振直接经济损失116875元,王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王丽赔偿吴振经济损失90000元。
南方渔网编辑:苏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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