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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残留的危害、产生原因及控制

发布时间:2008/6/20 10:04:31  来源: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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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渔药残留是指在水产品任何可食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包括与药物母体有关的杂质在其组织、器官等中的残留。
 
一、渔药残留的危害
 
    水产品是渔药残留的载体,在用药浴、内服、涂抹和注射等途径给水产品用渔药时,水产品或经体表或经肠道吸收而进入体内。由于水产品本身的代谢功能所限和渔药自身的理化特性,因此并非所有被吸收进体内的渔药都能完全排出体外,而蓄积在水产品组织和器官内的药物即产生残留。人一旦食用承载有残留渔药的水产品,在小剂量时不会出现明显症状,当浓度蓄积到一定量时即可对人体产生各种危害。同时养殖水体和塘底淤泥也都是渔药残留的载体,如果含药残的养殖水体和淤泥流入其它地方,那么这些地方的水域和生态环境也都将受到污染和破坏。
    一般而言渔药残留的危害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对人的危害
    第一、毒性作用。如磺胺类可引起肾脏损害,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诱发白血病发生,汞制剂中毒或产生蓄积性残留也会损害肾脏。第二、过敏反应。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和呋喃类渔药都能引起人群的过敏反应,严重时可引起休克。第三、“三致”(即致癌、致突变和致畸)作用。如孔雀石绿和双甲脒都有致癌的作用,呋喃类药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硝酸亚汞、醋酸汞等汞制剂都有较强的“三致”作用。第四,产生耐药菌株。水产品在服用抗生素后易产生耐药菌株,如果这些耐药菌株传递给人,将会给临床治疗带来很大困难。第五,激素作用。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19-去甲睾酮等雄性激素;已烯雌酚、黄体酮等雌性激素,都会扰乱人体激素平衡,损害肝脏和肾脏,导致儿童性早熟、女性男性化或男性女性化,子宫内膜过度增生,诱发女性乳腺癌。
    
2、对鱼本身的危害
重金属类的硫酸铜被鱼吸收后会妨碍肠道酶(如胰蛋白酶、淀粉酶等)的作用,影响鱼摄食生长,使鱼肾小管扩大,其周围组织坏死,造血组织毁坏,肝脂肪增多,以致脂肪肝的发生率增加。敌百虫可麻醉鱼和三角帆蚌的神经系统,过量使用会引起鱼和三角帆蚌半个月或一个月不摄食导致体力衰竭而死。双甲脒对鱼有较大毒性,中间代谢产物也有致癌作用,如不慎使用甚至过量使用,难免导致水产品的死亡,造成经济损失。
 
    3、对水环境及空气的污染
    其一,渔药的原型物或其代谢物残留于水中会直接污染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一旦被人误饮,甚至会引起生命危险。其次,渔药残留于水中对低等水生动物无疑是灭顶之灾,从而导致那些对渔药敏感的种群数量减少,甚至灭绝。其三,有助于耐药菌株的传递。同时那些易挥发的制剂如二氧化氯、三氯已氰尿酸等所挥发有害气体,一旦被人吸入,则易刺激呼吸道黏膜,引起肺和支气管的病变。
 
二、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在欧盟,氯霉素、雌酚类(已烯雌酚、已烷雌酚、双烯雌酚)、性激素、呋喃类、氟喹诺酮类、阿伏霉素、洛硝达唑、卡巴多、喹乙醇、抗甲状腺类等二十多种渔药已明令禁用。在美国,氯霉素、雌酚类、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外用除外)、古仑特罗、万古霉素、地美硝唑等十多种渔药也严禁使用。欧盟、美国、日本、中国和中国香港总共禁用的渔药共有五十余种。这说明渔药残留的危害越来越引起众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人类也越来越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人们养殖的水产品希望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并想顺利打入国外市场,就必须杜绝渔药残留的发生。而探索清楚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是有效控制渔药残留发生的根本。
    据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总结,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渔药生产中产生的渔药残留
首先,厂家在采购渔药的原料时,没有经过严格的成分检验,以致原料中含有禁药成份,这是造成渔药残留的根源。尤其是杀虫药的原料采购,很多杀虫药的原料含有禁药成分,如林丹、马拉硫磷等。厂家在这些原料的处理上,缺少对原料成分及含量的检测技术与手段,也缺少禁药成分的消除处理工序。其次厂家为了使渔药达到高效、速效的目的,私自添加杀菌、杀虫特效禁药。2006年,四川某一厂家的杀虫药标签上注明的成分只有溴氰菊酯,但检验却发现药里含有超标的林丹。第三,渔药生产厂家胡乱作弊。一种现象是厂家在检疫检验部门检验渔药的成分时,经常采用以李代桃、瞒天过海的手段来应付检疫检验部门。即厂家拿给检疫检验部门检验的渔药样品是合格的,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却是不合格的。另一种现象是渔药生产厂家胡乱将渔药生产的GMP认证权转让给另一厂家来生产。如湖北一兽药厂拥有某种渔药的GMP认证权,但这个厂家自己不生产该种渔药,却将此渔药的GMP认证权转让给广东一厂家。而广东的这个厂家是否有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仓储设施及专职技术人才则是个未知数,这就造成了渔药生产上的监督困难,也给渔药生产厂家有胡乱添加禁药的机会,这是造成渔药残留的另一重要原因。
 
    2、水产品孵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渔药残留
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不破害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在许多水产品苗种孵化场为了达到较高的孵化率和出苗率,经常在鱼卵消毒或防治鱼卵水霉病时使用有”三致”作用的孔雀石绿或者超量使用抗生素。其次,在养殖过程中,有些养殖户没有彻底做好清塘工作,因为有些鱼塘往年所使用过的禁药还残留在淤泥和水里,如果没有做好清塘工作,残留在淤泥和水里的禁药就会重新被投放进去的水产品吸收,形成新的污染。第三,很多养殖户有钱养水产品但不精于养殖水产品,对渔药的特性和使用方法一窍不通,盲目使用渔药,而且有些养殖户养殖了接近两千亩的水面也不愿花钱请一个专业技术员,遇到鱼病时不是东咨西询,就是临时请个水产院校或水产研究所的教授来指点一下。从而经常导致休药期的不准确、渔药超剂量使用、盲目增加用药次数、乱用抗生素和使用禁药。休药期是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水产品上市食用的最短间隔时间,是确保水产品将残留于体内的渔药通过代谢和排泄降低到安全浓度的时间阈值。渔药超剂量使用会增加渔药在水产品中残留的蓄积,延长渔药在水产品体内代谢和消除的时间。盲目增加用药次数会延长用药时间和休药期。不正当使用抗生素会造成耐药菌株的产生,给水产品疾病的治疗带来困难。有些养殖户虽然知道遵守休药期的重要性、渔药超剂量的危害性、乱用抗生素和禁药的严重性,但他们为了追求较好的市场价格和经济效益,经常休药期还没结束就提前上市, 或通过增大用药剂量和使用有特效的禁药来提高养殖的成功率。如用硝酸亚汞治疗小瓜虫病;使用人用的“保脐丸”治疗鱼的肠炎病。第四,有些养殖户为了加快水产品的生长速度,追求经济效益,经常在饲料中添加所谓的生长素,尤其在罗非鱼养殖中经常使用类生长素,其实这种所谓的“生长素”就是雄性激素,如睾丸酮类药物。第五,在养殖过程中,缺乏管理,不作好用药记录,结果对塘里用过什么药、什么时候用过药和用过多少剂量的药完全不清楚,以致造成重复用药、使用配伍禁忌的渔药和混乱了休药期等。这也是造成渔药残留的重要原因。
 
3、养殖地周围的化工厂、农田和炼油厂等造成水源药物残留。如农田施用农药后污染的水源被抽入塘中养殖水产品,造成水产品的药物残留。
 
4、附带养殖其它畜禽或塘四周种植农作物造成的药物残留。珠三角一带的水产养殖户都习惯在鱼塘边或鱼塘上搭蓬养鸭、养猪。尤其在2006年禽流感和猪蹄疫的暴发时,养殖户在防治鸭和猪疾病上大量用药,而这些药物经鸭粪和猪粪排入塘中,造成了水产品的药物污染和残留。另外,养殖户也喜欢在塘堤上种蔬菜、玉米等,为防治病虫害养殖户向这些农作物上喷洒的农药可通过雨水冲刷流入塘中,造成水产品药物残留。
 
5、水产品运输中产生的渔药残留
在鱼苗运输中,为保持水质清鲜,常在水中乱放禁药或在运输水产品时用盛过药物而未清洗干净的贮藏器盛装鱼苗、成鱼或饲料,造成水产品渔药残留。尤其不能在运输中为保证较高的成活率而乱用麻醉剂。
6、由不合格饲料造成的渔药残留
一是饲料原料(如玉米、大豆等)中农药超标引起的残留; 其次是在饲料加工过程中因用药水对机器设备清洗和消毒造成的污染; 第三一些饲料厂家为追求所谓“高质量”,常在饲料中添加睾丸酮类生长素、防治肠炎的抗生素以及过量的重金属矿物质;第五,饲料厂家加工饲料的水源含有药残。
 
7、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渔药残留
因水产品加工厂采购的消毒液不符合标准而造成在对人、刀具和设备等消毒后污染加工的水产品。如2006年广东珠三角的一家水产品加工厂加工的水产品就曾经受到消毒液中结晶紫的污染而检验不合格。
 
8、渔药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渔药监督不力、宣传教育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以致造成禁药的地下生产、流通和使用;渔药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渔药的科研扶持不够,使得渔药品种单一、毒性高、残留大。
第一,渔药监管部门对渔药生产厂家的生产过程、生产操作、原料检验、成品检验和已在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等监督、监管不力,同时渔药监管部门没有主动地不定时突击抽查厂家原料和产品质量。这一现状给了厂家生产不合格渔药的机会。第二,渔药监管制度不健全,也没有完全从兽药中独立出来,这就给很多地下生产厂家有机可乘,从而扰乱渔药市场,造成假药横行。第三,渔药监管部门或水产养殖相关领导机构对提高养殖户的素质重视不够,没有对渔药使用方法、渔药残留的危害性和禁药的种类等知识进行大力宣传。第四,渔药的科研创新不多。我国渔药自主研发能力比较薄弱,尤其是渔用化学药物主要为仿制、改进,真正从事实体化学品的研究极少,大部分渔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人药、兽药或农业,至今尚未形成自主产品系列。专用渔药种类少,对禁用渔药替代品的研究未能及时跟上, 导致禁用渔药继续使用的现象仍存在,这也是渔药残留的重要缘故。
 
二、渔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1、渔药生产厂家和饲料厂家要严格检验采购的原料,渔药或饲料生产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GMP标准或饲料检验标准,作好自我监督。努力提高和强化自身的无公害意识和生产质量意识。渔药厂家要生产出成分明确、无禁药、残留少、毒性低、副作用和剂量小、稳定性好等优质高效的渔药,杜绝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禁药和原料药。饲料厂家生产的饲料不得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不乱添加抗生素类药物或防霉剂于饲料中;也不要长期贮存添加抗菌药物的饲料;不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的饲料。
 
2、做好养殖前和养殖中的管理。在养殖或孵化过程中要做好清塘工作,检验水源、饲料和鱼苗的渔药残留情况。其次严格用药管理。有目的、有计划地用药,做到正确选药、对症下药、正确给药和适时用药。作好用药记录,严禁使用禁药,杜绝在休药期用药。第三提高养殖人员专业基础知识,让他们了解渔药的基本知识和国际检验检疫信息,知道如何选药、贮藏药,懂得哪些渔药为禁药,哪些为限量用药,了解普通渔药的理化特性与使用准则,杜绝滥用渔药现象。第四如果在养殖区养殖其它畜禽或种植农作物,要注意禽药、兽药和农药的正确选用与使用,做到不污染水产品。第五在水产品运输过程中要保持环保,最好采用增氧和使用生物制剂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运输安全。禁止乱用麻醉剂等渔药。
 
3、加强水产品加工过程中的管理,谨慎使用各种消毒液。
 
4、渔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包括加强渔药管理部门自身的管理、加强渔药生产、销售和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渔药管理部门自身的管理首先要加强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杜绝管理上的盲点、死角和受贿现象。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专业技能和责任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法,对渔药管理不能敷衍了事,对违规或非法生产渔药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加强渔药生产管理就须要求渔药生产厂家执行GMP标准,加速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转换的进程,强化渔药生产的质量和环保意识,促进渔药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化、生物化和创新化。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渔药检验检查,严厉处理违规违法生产单位。加强渔药销售管理就要加强渔药市场的监督和指导,严厉打击地下无证经营,彻底清除经营假药、劣药和禁药的销售单位。加强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是极其重要也是渔药管理上最薄弱的一个环节,相关部门(如水产技术推广站)应多提供技术指导,经常向养殖户传授渔药的相关知识,辅导养殖户如何鉴别渔药质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养殖户的用药进行检查监督,抽检养殖户养殖的水产品药残情况,检查药品仓库和用药记录,对违规、违法使用假药、劣药和禁药的养殖场要作严肃处理。至于完善监控系统方面,相关部门要努力完善现行的渔药法规,从渔药原料采购、生产、贮藏、销售、到最后使用都应制定系统的法规制度。
 
5、加大渔药的开发研究,鼓励创新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剂的研究。杀虫药必须摆脱目前以农药为主体的格局;消毒剂除了氯制剂、碘制剂等普通类型外,应鼓励开发高效、低残留新品种;抗微生物药应朝着“三效”(高效、长效和速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和用量小)和“两低”(低残留、低毒)的方向开发,提倡对生物制剂尤其微生态制剂、“三效”中草药等制品的开发研究、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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