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加入WTO后,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业的生产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国家颁布了新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农业部也发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1)。根据上述两个标准,养殖者欲生产无公害水产品,必须按要求选购使用饲料。
一、注意饲料原料是否符合要求选购的饲料,加工原料应符合原料标准的规定,如不得使用受潮、发霉、生虫、腐败变质及受到石油、农药、有害金属污染的原料;皮革粉应经过脱铬、脱毒处理;大豆原料应经过破坏蛋白酸因子的处理等。
二、饲料是否符合卫生指标渔用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允许量:铅≤7.5毫克/千克,汞≤0.5毫克/千克,无机砷≤3毫克/千克,镉(虾类饲料)≤3毫克/千克、(其他渔用饲料)≤0.5毫克/千克,铬≤10毫克/千克,氟≤350毫克/千克,喹乙醇不得检出,游离棉酚(温水性杂食鱼类和虾类饲料)≤300毫克/千克、(冷水性鱼类和海水鱼类饲料)≤150毫克/千克,氰化物≤50毫克/千克,多氯联苯≤..3毫克/千克,异硫氰酸酯≤500毫克/千克,口恶唑烷硫酮≤500毫克/千克,油脂酸(渔用育苗饲料)≤2毫克/克、(渔用养成饲料)≤6毫克/克、(鳗鲡养成饲料)≤3毫克/千克,黄曲霉毒素B1≤0.01毫克/千克,六六六≤0.3毫克/千克,滴滴涕≤0.2毫克/千克,沙门氏菌不得检出等。
三、饲料使用准则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具有企业、行业的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养殖者应优先使用无公害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类产品,至少90%的饲料来源于已认定的无公害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过量添加微量元素和不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防止饲料在加工、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物质对饲料的污染;防止饲料霉变而降低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导致霉菌的代谢产物;防止沙门氏菌、大肠杆菌、朊病毒等微生物污染;防止使用营养不均衡、配比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饲料而污染养殖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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