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网2003/12/5讯 从1986年起实施的《渔业法》就确立了水产养殖证制度,目前我省122个县区中开展核发养殖证工作的有104个,占85.2%。至2003年10月底,我省共核发养殖证39242本,面积181.9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28.9%。其中国有水域滩涂发证4687本,面积95.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49.8%;集体水域发证34435本,面积86.6万亩,仅占应发证面积的19.7%。十多年过去了,养殖证的推行,还未到应发证面积的一半,这多少让人有些纳闷。但在全国而言,广东还是推行最好的。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本该是一项能给养殖户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制度,但在实际的推行中却十分缓慢。
究其原因,不外两个:一是地方领导认识不足。从媒体有关工业与城市污染而造成养殖水体破坏,给养殖户造成损失的事例来看,这类事件并不少见,本来如果有了养殖证,就有了维权的法理,但在实际的处理中,由于地方权力的干扰,此类事情大多以养殖户权益受损告终。在工业化发展、城市化进程与农业环境保护出现冲突时,我们一些政府官员大多选择牺牲农民的利益,他们的观点是,“随着GDP的增长,这些问题都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二是养殖户“无用论”观点影响。一方面养殖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在采访中,一些养殖户都认为有和没有这个证都是一个样。很多人都认为中国的农民对法律冷漠,但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在市场上并排销售,养殖证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作用,养殖户更喜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们姑且相信,“随着GDP的增长,这些问题都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的论调,也可以“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责备养殖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薄弱。但我们的各级政府能否多想一想,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养殖户的权益更应受到保护。在推行养殖证制度的过程中,我们的各级政府还须主动。
编辑: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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