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网2003/11/19讯 鉴于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前制约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张合成呼吁发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
张合成是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 月1 日正式实施后接受《绿色家园》记者专访时说这番话的。因为《规定》首次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
张合成说,我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养殖大国,2002年全国水产养殖面积681 万公顷,养殖产量2907万吨。但是,入世后,我国水产养殖的国际关联度显著提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际水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2001年,我国水产品在出口欧盟时被检出氯霉素残留超标,致使近6 亿美元的水产品对欧盟出口受阻。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利用技术壁垒,将我国水产养殖产品拒之门外。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前制约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表现为:
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增多。由于水域整体环境质量下降,水产养殖受到工业污染、城市排污和石油开采等经济开发活动的影响加大,赤潮频发;加之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提高后,养殖病害增多。据统计,2002年水产养殖病害种类多达185 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41 亿元。
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差,水产养殖生产操作不规范。由于我国水产养殖多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从业人员知识文化水平较低,质量安全意识差。目前很少有养殖单位填写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标注产品产地的,因使用带病苗种或有害饲料造成水生动物死亡或产品质量超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渔用饲料、药物使用等投入品管理薄弱,养殖生产中存在滥用药物现象。突出表现在用药不规范,多种药物大剂量重复使用,甚至为了防病而盲目使用药物。长期滥用药物后果使细菌发生基因突变或转移,部分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造成对养殖环境的影响和在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就《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问题,张合成说,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是我国水产养殖业倡导和推广的两种养殖方式,代表着水产养殖的发展方向。《规定》中的健康养殖是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生态养殖是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相关连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到水产养殖的全过程,包括养殖用水,养殖生产,苗种、饲料、药物使用,产品净化等诸多方面。其中,渔用饲料使用管理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水产养殖用药使用管理在《兽药管理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水产苗种使用管理在农业部2001年12月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零散,有些也不完全适用于水产养殖,不利于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全面掌握、了解。因此,本《规定》在规范养殖用水和养殖生产的同时,也对药物、饲料、苗种的使用提出了要求。
《规定》要求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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