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网2003/10/21讯 最近,农业部渔业局李健华副局长就近期以来中日之间发生的鳗鱼贸易争端一事致信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长官,希望中日双方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立场,支持渔业团体民间交流,妥善解决双方鳗鱼贸易争端问题。
中国鳗鱼养殖系上世纪70年代从日本引进,养殖技术、方法和鳗病防治药物、方法主要以日本的技术为指导,长期以来还得到了日本鳗输入组合等组织的现场指导和培训,目前已经在国内形成了一个具有日式特色的产业。多年来,中日间鳗鱼贸易平稳发展,中国鳗鱼的出口使日本的消费者能够消费到物美价廉的鳗鱼产品。
2003年3月,日本突然开始对我出口鳗鱼实施恩诺沙星检测,7月3日,日本厚生省做出对从中国进口的烤鳗批批实施恩诺沙星残留检验的命令检查决定,7月25日,日本又将鳗鱼肝加工品列入恩诺沙星批批命令检查对象。截至7月31日,已有多批我国出口鳗鱼被检测出超过日本设定的恩诺沙星检测限(原为O.01PPM,后在我有关部门的积极交涉下,修改为0.05PPM)。以此为依据,日本厚生省已多次讨论将对中国产鳗鱼全面实施进口禁令。
李健华在信中指出,日方采取的检测措施已导致中日间鳗鱼贸易陷于完全停顿状态,并对中国的养鳗业者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部分养殖场濒临倒闭,一批加工厂工人失业,生活面临严重威胁。这种情况出现,损害的不仅是中国养鳗业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日本的广大鳗鱼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李健华在信中强调,恩诺沙星属于国际上通用的渔药,欧盟、美国等国都在使用,即使在日方去年颁布的《水产药物的使用》(第16报)中,也未将恩诺沙星列为禁用药物。日方对中国出口鳗鱼设置如此之低检测限量缺乏科学依据。而且仅对中国鳗鱼产品实施检查也有悖于WTO协议的非歧视原则。
李健华在信中进一步指出,中国政府对鳗鱼质量管理问题历来重视。2002年开展的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将鳗鱼药物残留的整治作为重点之一。今年日方开始加强恩诺沙星检测后,农业部渔业局又召开了加强鳗鱼质量管理专题会议,下发了有关加强鳗鱼养殖用药管理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的规定和要求科学用药,加大产品检验检测范围和数量,确保原料合格,并对养鳗场的用药状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此外,为了解日本的情况,农业部渔业局还组织翻译了日本的《水产药物的使用》(第16报)并免费发放到了养鳗业者手中供其参考。
李健华表示,解决中日间鳗鱼贸易问题有赖于双方的共同努力。中方将采取更多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国内养鳗用药的管理工作。他希望中日两国渔业主管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鳗鱼及水产品贸易方面的有关情况,协调立场,并支持两国鳗鱼生产者之间的民间交流。对于鳗鱼检测限量问题,应使用国际通行标准,并遵循WTO/SPS的有关规定,使中方有一个过渡期,适应日方的政策调整,早日解决中日鳗鱼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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