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姑苏晚报讯: 徐某至王某承包的鱼塘付费钓鱼,在拉起鱼杆时不慎触及上方高压线,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人认为:王某提供垂钓场所而未告知上有高压线的危险,应当承担责任;供电公司为高压线产权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王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徐某之损害系其主动挥杆触及高压线致死,该行为具有向导线抛掷物体的特征,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故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是有偿服务关系,且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线仍允许徐某在线下钓鱼,故应当承担责任。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在高压线下方挥杆可能触及高压线,并危及人身安全,但徐某仍选择在高压线下方挥杆,对损害之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徐某的损失由徐某自己和王某共同承担,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南方渔网编辑:吴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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