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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包“有主土地”开发虾塘 村委会被判负责80%

发布时间:2008/5/19 9:58:00  来源:海南经济报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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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海南经济报讯:虾池所属的土地已被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征用并赔偿,可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还是于2006年8月将位于该村委会海田村的两口虾池公开发包给村民王某,使王某受到经济损失,王某一纸诉状将莲花村委会和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判后,判处莲花村委会负80%的责任。
  1999年11月,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取得了石梅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6年,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开始大规模开发,华润公司发现许多土地被人挖池养虾,于是,万宁市政府和华润公司联合对旅游区内的虾池进行了登记,并于2006年8月对全部虾池进行了补偿。同月,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却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位于海田村的第3、4号两口虾池发包给村民王某,2006年9月初,王某和莲花村委会签订《虾池承包合同书》并一次性缴交承包金25500元。之后,王某购买回养虾的电动机、抽水泵等生产设备进行养殖。2007年1月,王某又在虾池中投放虾苗进行养殖。2007年4月19日,莲花村委会发通知要求王某搬走设备、停止养虾,致使王某受到经济损失。
  2007年5月29日,王某一纸诉状将莲花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中虾池所属的土地,海南华润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莲花村委会明知3、4号虾池的土地在华润公司的用地范围内,且华润公司即将对该块土地进行开发,仍然公开向村民发包并与王某签订《虾池承包合同书》,属明知故犯,因此,莲花村委和王某所签的《承包虾池合同书》无效。因此使王某遭受经济损失,莲花村委会应承担80%的责任,王某在与莲花村委会签订承包虾池合同书时没弄清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应负20%的责任。海南华润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故法院依法判决: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赔偿王某两口虾池的损失和相关配套设施合计人民币134720元;莲花村委会返还王某租金人民币10500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后,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不服该判决,表示将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方渔网编辑:吴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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