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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垦引发“民告官”物权法颁布后“海域权”第一案

发布时间:2008/6/2 9:05:00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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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浙江在线讯 在浅海滩涂上布下重重渔网,涨潮时带来的大量鱼虾海蟹,在退潮时全被网罗其中。渔民们踩船而下,便可满载而归。以此为生的渔民在温州瑞安市被称作“插茜户”。 
  最近,有不少插茜户为了海域捕捞资格及“失海”补偿较起了真。据悉,这是《物权法》颁布之后,当地发生的首起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插茜作业受阻海涂围垦
  插茜户林光全告诉《市场导报》记者,插茜作业是当地维持了200年历史的一项传统渔业作业。今年30余岁的他,干这行已有10多年了。通过插茜的捕捞方式,他们可以收获海虾、青蟹、跳跳鱼、海鳗等大量的海产品。这么多年来,这一直是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
  林光全说,像他们这样的插茜户,年收入好的可达10多万元,差的也有五六万元,平均起来,户均年收入可达7万多元。但是这一局面在2003年发生了变故。
  2003年,一份由瑞安市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沿海滩涂使用管理的通告》指出,根据浙江海洋功能区划,瑞安市辖东部沿海滩涂将实施围垦造地工程建设。该工程为的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加土地后备资源。
  根据上述通告,包括林光全在内的众多插茜户所使用的滩涂都将由政府依法收回实施建设。
  补偿未落实围垦照常进行
  “我们是世世代代从事插茜作业的渔民,对于滩涂的收回,我们也是理解和支持的,但是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政策,我们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另一位插茜户林光明表示,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也低,一旦失去滩涂又没有一技之长,生活将受严重影响。
  然而,让众人不解的是,在补偿问题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开始了滩涂围垦。
  2007年5月,瑞安市政府发出《关于丁山二期围涂工程进场施工的通告》,称当月即开始施工,凡在工程范围内从事各类生活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需要,做好腾退离场和网具等作业工具的撤离工作。
  进场施工通告引起了众多插茜户的不满,而随后开展的施工也让传承了数百年的插茜作业被迫停止。
  插茜户状告瑞安市政府
  2007年11月,林光明、蔡明弟、林光全、陈钱总等25户插茜户一同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他们认为,瑞安市政府没有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围涂工程无权进场施工,故要求撤销市政府关于进场施工的通告。
  针对插茜户的起诉,瑞安市政府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因为插茜户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于2006年11月,之后原告就不再拥有合法捕捞的资格了。如果继续捕捞,则是违法的。
  至于补偿方面,瑞安市政府指出,插茜属于捕捞作业,不同于养殖作业,法律法规对于捕捞作业谈不上有海域使用权的收回问题,更没有做出补偿的任何规定。
  政府方面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他们早于2006年5月即制定印发《瑞安市围垦工程插茜作业政策处理办法》,对围垦工程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原插茜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全面政策处理,只是由于原告要价过高,以致未能落实。
    物权法运用成诉讼亮点 
  2008年5月中旬,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插茜户状告瑞安市政府一案(此案系异地审理)。
  法庭上,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吕思源指出,插茜户的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于2006年,之所以未年检,是因为被告拒绝给予年检。
  吕思源表示,虽然未予年检,但原告并未丧失合法捕捞的资格。因为根据国家海洋局贯彻《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由此,原告当然享有合法捕捞的资格。而被告不予年检的做法,恰恰是违法的。
  “市政府承认补偿尚未落实,其原因并非原告漫天要价,而是被告的补偿标准过低!”吕思源称,国家海洋局贯彻《物权法》的规定还指出,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为了使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当地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或者经过转产培训后,为渔民再就业提供帮助。
  通告是否违法择日宣判
  关于进场施工通告的合法性,瑞安市政府在答辩中指出,2005年,瑞安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取得《围垦许可证》,因此便有权利在围垦区域施工,而市政府则有权利依职权发布通告。
  据了解,《围垦许可证》确定的围垦面积达712公顷。
  起诉的插茜户们就此认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应该报国务院审批,而本案围垦面积达到712公顷,却未经国务院批准,故属于非法工程,从而瑞安市政府的通告也是违法的。
  导报记者获悉,插茜户状告瑞安市政府一案,平阳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之中。这场海域使用权纠纷,究竟谁是谁非,导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义重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于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在“所有权”编中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不仅丰富和完善了《宪法》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而且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避免海域资源浪费和海域国有财产流失。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派生于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物权法》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相分离,有利于保护各类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在海域开发投资的信心,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海洋局
  法规链接
  《物权法》
  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122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30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为了使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人民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或者经过转产培训后,为渔民再就业提供帮助。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更不得批准其他用海者使用该养殖海域。



                      南方渔网编辑:吴佩佩
编辑: 访问人次:2811 关键字:海域权,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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