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山东莱州市水产品安全质量会议上获悉,自7月1日起,莱州市紧紧围绕《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本地区水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推进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从事水产苗种和成鱼生产的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水产品生产者,在产品出场时均需要提供产地证明。出具产地证明所需质量检测(认证)报告应为同一批次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一步推进“两项登记”、“五项制度”、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证。
南方渔网编辑: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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