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贵报6月7日“读者之声”版在回答惠州林小姐关于“基本农田能否挖塘养鱼”的问题时,提到《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其实目前农村的状况是,挖塘养鱼的现象非常严重。
笔者近日到本镇的三口塘村去看望表兄,走到三口塘村委门口时,看到该村委门口的一大片(面积有近10亩)良田目前已变成了鱼塘,到表兄家吃了饭谈起此事时,他却大吐苦水。他在该片地段也有8分田,由于前后左右的水田户主都相继将责任田按200元/年·亩租给养鱼户挖塘,所以我表兄也万般无奈地将田出租了出去。现在,该片地段全部挖成一两米深的鱼塘,养鱼户将挖出的乌泥卖给了红砖厂,以后要想复耕已根本没有可能。
我问表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水田是禁止挖塘养鱼的。该片水田就在村委门口,难道村干部没有制止?表兄说:现在的村干部是领工资的人多,做事的人少,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凡事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现在他们村有好些人都将自己的责任田挖成鱼塘,村干部根本不过问。
希望贵报能多派些记者下乡调查,并将目前良田逐年减少的状况反映给上级有关领导,以便制订出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刹住这一歪风。
南方渔网编辑:吴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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