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不还承包鱼塘
2005年12月,江海区外海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由陈某承包原告已被征用的位于高新区的12.73亩土地用于养鱼养虾,承包期限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合同期满后,村委会于2007年9月10日、11月5日先后向陈某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及公告。但陈某拒不交土地,村委会遂向江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交回土地。江海区法院于2008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东升村委会,并同时赔偿土地占用费4773元给村委会。
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江海区法院分别于2月28日和3月12日两次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并多次上门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但均无成效。3月19日法院再次发出公告。但陈某置若罔闻,并扬言抗拒执行。
2008年3月27日江海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所承包的土地(鱼塘),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陈某当场拒绝执行,并大声叫嚷、辱骂,用木棍、石砖袭击执行人员,造成执行现场混乱。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法院断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日前,江海区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陈某承包的土地(鱼塘)进行强制执行,成功将土地(鱼塘)交回给村委会。
南方渔网编辑:吴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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