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是广大渔民生产作业的运输工具和生活的场所,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生活和作业的效果,关系到每个渔民的生命安危。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2007年5月10日,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下称《通知》),2002年5月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通知》对老旧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
一、《通知》出台的历史背景
2002年5月,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5年来,《暂行规定》对规范老旧渔业船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各地在执行《暂行规定》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暂行规定》不利于节约资源。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有部分渔业船舶证件载明的建造年限,已届报废船龄,而实船的技术状况较好。如果按《暂行规定》予以报废,不但渔民难以接受,就是验船师也觉得是暴殄天物,浪费资源。
(二)《暂行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为用益物权,对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实施渔业船舶强制报废,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暂行规定》不方便渔民办理业务。渔民申请达到“报废船龄”渔业船舶延期报废,程序过于繁琐,且流于形式,从申请——受理——现场检验——上报审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船检局专家评审——批复后打印证书,一路走来,要20—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与方便渔民、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背道而驰。
(四)《暂行规定》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明文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而《暂行规定》属部门规章,没有明确的上位法支撑。
因此出台与即将生效的《物权法》(《通知》2007年5月10日发布比《物权法》实施时间2007年10月1日早5个月)相配套的规定,取代《暂行规定》来规范老旧渔业船舶管理迫在眉睫;运用技术手段和经济手段,辅助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船舶所有人,对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实现自然淘汰势在必行。《通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重要意义
切实落实好《通知》规定,履行好法定职责,保障渔业捕捞生产安全,维护好渔民的合法权益,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光荣历史使命。
(一)落实好《通知》规定是开展好“隐患治理年”的当务之急。中央纪委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发布会上说:“要把2008年作为“隐患治理年”,下大功夫排查隐患、消除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要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动力,倍加警觉,切实抓好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下大功夫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治理一项隐患,才可能避免一起事故,增加一份安全。”老旧渔业船舶是渔业安全生产潜在的隐患,渔业船舶达到《通知》界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之后,可谓是危机四伏。隐患成因:一是船体受风浪侵袭、蛆蚀造成龙骨、纵桁、肋骨等构件强度变差,船体疲劳。二是装载后重力、浮力和水压强的交互作用,尤其是超载、偏载和频繁抢滩造成应力变化(因为木质渔船方型系数小,船体在水中与坐滩时所受的应力变化非常大,甚至相反。船体在上述两种状态下,受交变应力作用,紧固螺栓极易产生松动,灰缝产生裂纹。所以经常出现——船舶刚坐滩进行灰缝修漏处理,下水后新捻的灰缝又出现裂纹,越修越漏,就是这个原因)。三是渔业船舶在船与船帮靠、靠港、搁浅、浪涌和发生碰撞等,导致钉旷缝松,给渔业捕捞生产埋下安全隐患。
(二)落实好《通知》规定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的必然要求。老旧渔业船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2007年10月6日,辽瓦渔 71079号渔船,在将军石港外捕蜇,由于超载,返航途中,船尾漏水,瞬间沉没。船舶基本情况:主机功率13.2kw,木质,1992年2月1日建成下水,属一般船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记录显示:2007年3月30日在渤海村盖滩执行延期报废检验(换证检验),时隔180天后沉没,4人落水,3人获救,一人溺水身亡,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因此,加强老旧渔船管理,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应引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落实好《通知》规定是实现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要务的有力保障。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第一要务。据统计,瓦房店市29.4kw以下渔业船舶的船龄结构已经进入 “老龄化”,1994年以前建造、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173艘,1995年建造、接近老旧渔业船舶船龄27艘,两项合计是200艘。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是当务之急,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长远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监管,确保安全使用,事关平安渔业建设的大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要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的管理格局。
(四)落实好《通知》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义务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引导渔民淘汰旧船,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修理的投入,强化船舶所有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因此,管理部门、船舶所有人和修造单位要形成互动,履行好职责,承担起义务,部门之间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老旧渔业船舶安全使用。
(五)落实好《通知》规定正确处理好渔业行政管理和保障渔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是贯彻《物权法》的关键环节。《物权法》规定了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基本权利,意味着渔民今后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不但有行政法的保护,而且还受民法的保护。渔业行政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巩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成果,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维护渔民合法生产权益的意识,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加深对《物权法》的理解,尊重渔民的用益物权,保障渔民正确行使权利,找准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民合法生产权益两者之间的结合点,建立长效机制,管理从严,服务从优。贯彻《物权法》制度,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草菅人命,拿渔民的生命安全为代价,盲目迁就渔民、迎合渔民而降低管理标准;贯彻《通知》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皂白不分,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必须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即保障渔民的生存(命)权要优先于渔民的生产权益。终极目标是要为渔民的生存权、物权提供坚实保障。不能把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同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割裂开来,必须准确把握,既不能左,也不能右,要依法办事,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行政许可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因为任何偏颇都会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三、《通知》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船舶类别 |
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 |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 |
钢
质
捕
捞
船 |
船长<12米 |
16年以上 |
21年以上 |
12米≤船长< 24米 |
20年以上 |
25年以上 | |
船长≥24米 |
24年以上 |
29年以上 | |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 |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远洋作业的 |
26年以上 |
31年以上 | |
木
质
捕
捞
船 |
船长<12米 |
13年以上 |
18年以上 |
12米≤船长< 24米 |
18年以上 |
23年以上 | |
船长≥24米 |
20年以上 |
25年以上 | |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
25年以上 |
30年以上 | |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
24年以上 |
29年以上 | |
玻璃钢捕捞船 |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船舶类别 |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
钢质捕捞船 |
21年以上 |
26年以上 |
木质捕捞船 |
25年以上 |
30年以上 |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
24年以上 |
29年以上 |
玻璃钢捕捞船 |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船舶类别 |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
养殖船 |
20年以上 |
25年以上 |
水产品冷藏加工船 |
29年以上 |
34年以上 |
拖轮、驳船 |
29年以上 |
34年以上 |
水产运销船 |
26年以上 |
31年以上 |
油船 |
26年以上 |
31年以上 |
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 |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渔业公务船 |
30年以上 |
35年以上 |
(一)一般船龄老旧渔业船舶管理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管理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遵循“安全第一、限制使用”原则
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一是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的步伐;二是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三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确保老旧渔业船舶的安全使用。
(二)检验机构的职责
达到老旧船龄的渔业船舶其安全隐患较多,特别是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后,船舶的整体安全性能更趋恶化,船舶的维修、使用成本剧增,必须通过严格的检验来确保其安全使用。
1、把住渔业安全生产第一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尤其是在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严格按换证检验项目执行,对风级、航区和安全救生设备的配备,按实船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提出更高配置要求。
2、规范检验管理。老旧渔业船舶按法定程序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有效期与之相对应的检验证书(一般船龄24个月,限制使用船龄12个月),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或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不再受理该船检验,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7年前依照《暂行规定》执行延期报废检验的船舶,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实现《暂行规定》与《通知》的有效对接,做到统一接口、统一标准、统一收费。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加大监管力度,实施跟踪检验,结合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后续的检验工作进行抽检复验,及时通报渔政、渔监等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老旧渔业船舶安全使用。
4、制定《通知》实施细则。制定《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让一线验船师有章可循、职责明晰,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修造单位的监管和加强对修造单位所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维修方案的审核方面,确保技术评价的客观、公正,使履行法定检验职能的定位更加明确。
5、充分利用法律资源。检验机构要充分利用法律资源,转变管理理念,树立船舶质量是按规范建造和修理出来的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修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上,突出修造单位为老旧渔业船舶提供技术支撑和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取舍依据的作用,改变过去执行《暂行规定》实行“延期报废”制度,船舶能否继续使用的权力集中在检验机构及其验船师手中的做法。
(三)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的职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履行告知义务。《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加强进出港签证管理。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要通过海上巡查和进出港签证等执法活动,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一是严把船舶进出港签证关,重点检查老旧渔业船舶的船体、轮机和舵系等设备是否适航。二是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执法活动,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隐患排查力度,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三是加大海上巡查力度,渔政执法船在巡航检查中,重点检查其安全救生设备配备的数量、质量和穿着佩戴情况,因为救生设备是渔船遇险后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
3、规范老旧渔业船舶证书管理。44.1kw以下的渔业船舶实行三证合一,为了维护船舶证书的合法性、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通知要求各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规范老旧渔业船舶证书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对 “三证”签发分别做出明文规定。检验证书: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五、船舶所有人和修造单位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一)船舶所有人应履行的义务。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船舶所有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检验时间。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
2、申请检验的前置条件。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3、严禁失修失养。是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
(二)修造单位的义务
1、按维修方案组织施工。修造单位要严格按照由船舶所有人、修造单位和验船师三方,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现场制订的老旧渔业船舶维修方案组织施工。
2、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修造单位既是生产企业,又是服务行业,必须用《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来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船舶修造质量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要进一步增强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是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的回归意识,对其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承担法定责任。
六、后续服务(事后监督)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老旧渔业船舶不再受理,在下达“不再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后续的宣传教育和跟踪服务要紧跟其上。一是通过生产成本核算,做好引导工作,为渔民提供更新改造方面的审批服务。二是加强对渔民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避免渔民使用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渔业捕捞生产,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更新改造程序(略)
(二)解读法律 阐明利害。
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光荣义务,是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唯一选择。执法者是法律的载体,只有自身学好法,才能用好法,进而向渔民宣传好法。为渔民提供法律服务,让渔民亲近法律,渔民懂法是前提,使渔民守法是目的。
南方渔网编辑:欧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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