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水母网:3月2日市卫生监督所发出消费警示,针对河豚鱼3到5月份毒性最强,中毒患者尚无特效治疗方法这一特点,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禁食。同时,也提醒商家河豚鱼属于禁止加工经营的鱼种,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是非法的。
专家介绍,河豚鱼为有剧毒水产鱼类,每年3到5月为生殖产卵季节,毒性最强。这种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的卵巢、肝、脾、肾、睾丸、眼、鳃、脑等部位,鱼一旦死亡,毒素就可侵入鱼的全身,属于禁止加工经营的鱼种,但因其味道鲜美,成为一些人追逐的美味,个别饭店、酒家存在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我市2007年就曾经发生过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致死事件。河豚鱼中毒的特点是:发病急而剧烈,一般在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发病,最初感觉口渴,唇、舌、手指发麻,然后出现胃肠道症状,以后发展到四肢麻痹、失调、瘫痪,血压、体温下降,重症者因呼吸衰竭窒息致死。目前对河豚鱼中毒尚无特效治疗方法。
针对河豚鱼的剧毒特性,卫生部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1997年,再次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的通知》,重申“河豚鱼有剧毒,在国家对安全利用河豚鱼资源的科学研究尚未取得结论性意见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为防止食用河豚鱼中毒,市卫生监督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是非法的。消费者一旦发现在市场销售或加工河豚鱼的行为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擅自生产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应注意辨别,不要购买、食用河豚鱼,同时也要防止捡食、误食河豚鱼。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切莫心存侥幸食用河豚鱼。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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