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新闻 | 独家专题 | 渔商阿里 | 渔资团购 | 水产人才 | 市场行情 | 水产技术 | 对虾网 | 会议展会 | 水产视频 | 水产论坛

企业推广

  • 资讯
  • 技术
  • 产品
  • 企业
  • 招聘

搜鱼高级搜索对虾  罗非鱼  金鲳鱼  草鱼  石斑  泥鳅  黄鳝  海参  小龙虾  鳗鱼  大闸蟹  

中国水产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水产新闻 > 国内新闻 > 综合新闻 > 正文

河豚鱼3到5月份毒性最强 春节谨防河豚鱼中毒

发布时间:2008/3/2  来源:水母网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旺旺好渔资电商平台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摘自水母网:3月2日市卫生监督所发出消费警示,针对河豚鱼3到5月份毒性最强,中毒患者尚无特效治疗方法这一特点,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禁食。同时,也提醒商家河豚鱼属于禁止加工经营的鱼种,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是非法的。

专家介绍,河豚鱼为有剧毒水产鱼类,每年3到5月为生殖产卵季节,毒性最强。这种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的卵巢、肝、脾、肾、睾丸、眼、鳃、脑等部位,鱼一旦死亡,毒素就可侵入鱼的全身,属于禁止加工经营的鱼种,但因其味道鲜美,成为一些人追逐的美味,个别饭店、酒家存在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我市2007年就曾经发生过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致死事件。河豚鱼中毒的特点是:发病急而剧烈,一般在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发病,最初感觉口渴,唇、舌、手指发麻,然后出现胃肠道症状,以后发展到四肢麻痹、失调、瘫痪,血压、体温下降,重症者因呼吸衰竭窒息致死。目前对河豚鱼中毒尚无特效治疗方法。

针对河豚鱼的剧毒特性,卫生部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1997年,再次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的通知》,重申“河豚鱼有剧毒,在国家对安全利用河豚鱼资源的科学研究尚未取得结论性意见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为防止食用河豚鱼中毒,市卫生监督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是非法的。消费者一旦发现在市场销售或加工河豚鱼的行为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擅自生产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应注意辨别,不要购买、食用河豚鱼,同时也要防止捡食、误食河豚鱼。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切莫心存侥幸食用河豚鱼。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编辑: 访问人次:2623 关键字:河豚,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用户昵称:

评论内容:
滑动完成验证:
 

品牌推广

咨询:0779-2029779

第十七届农聘中国水产人才网络招聘会

农聘-水产人才网

猎弧英雄

虾青素

强肝

手机版水产门户网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水产前沿广告

海洋与渔业

图文推荐

更多

最新综合新闻

更多

红法活体虾青素

今日要闻

更多

热点推荐

更多

关于我们 | 企业推广

会员服务 | 网站动态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付款方式 | 网站地图

服务专线:0779-2029779

传  真:0779-2030003

邮  箱:bbwfish@163.com

最具影响力的水产网站--水产门户网

广西南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桂ICP备1100174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桂B2-20050073

X

中国水产门户网微信平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