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据悉,《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共同起草,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
《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参照《标准》执行。此外,《标准》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水产养殖单位应遵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路径,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和底泥的资源化利用,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水产养殖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应科学投放饵料、药物和微生物制剂,使用饵料、药物和微生物制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三是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水产养殖池塘宜连片治理,养殖尾水宜集中处理。采用集中处理方式的应明确责任主体,间接排放控制要求可由水产养殖单位与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根据尾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四是水产养殖单位应加强养殖尾水和底泥的综合利用或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水产养殖过程产生的底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底泥农用时应符合NY/T 525、NY/T 3442和GB 1561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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