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两名男子为了一己私利在耕地上挖塘养鱼养虾,因擅改土地用途致大量耕地被毁坏,二人因此触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了这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严惩破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法治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防线。
东方一男子挖塘养鱼破坏耕地获刑2年半
1982年期间,东方男子王某雇佣他人使用推土机在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对面的开荒地采挖鱼塘用于水产养殖,后因鱼塘水干而丢荒。2020年4月至7月期间,王某又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在原有鱼塘的基础上挖大、挖深,再次进行水产养殖。经鉴定,涉案地块占耕地面积共30.3亩,规划地类均为基本农田。其中,15.85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14.45亩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2022年5月27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王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亚一男子挖塘养虾破坏田地获刑1年半
三亚男子高某经土地中介刘某介绍,于2019年8月1日以其妻子李某及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某村委会第一、第五、第九经济合作社,签订共91.85亩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用于挖建虾塘。之后,高某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挖机在该承包地上清理杂草并挖建12个虾塘用于养殖。2021年8月14日,镇政府责令高某恢复该承包地的原貌,高某后将土地予以平整。经鉴定,被破坏的土地共71.02亩,规划地类为基本农田,其中6.15亩为重度破坏,64.87亩为中度破坏。2022年3月31日,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高某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示: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人人有责
据法官介绍,“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其中,耕地对于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耕地关乎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非法占用农用地,否则构成刑事犯罪将得不偿失。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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