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莆田某电子公司委托无相关资质的冯某亮有偿清理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内污泥,同年7月17日,冯某亮未经公司同意,联系无相关资质的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经营者蔺某华,将上述污泥清理工作以有偿方式转交其负责。
当日21时许,冯某亮、蔺某华分别驾驶吸粪车到莆田市某电子公司,冯某亮使用吸粪车抽吸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内表层污水后,蔺某华将污泥抽吸到其吸粪车上,之后运输至涵江区某海防路,并倾倒在该路南侧、涵江区某水产品养殖场西北侧树林内等地,共倾倒约10立方米污泥。
蔺某华未告知冯某亮、莆田某电子公司倾倒污泥情况。后部分污泥沿海拔较低道路漫流至涵江区某水产品养殖场西北侧路旁雨水井附近进入地下管道,并从该养殖场西北角雨水管道口排入鱼塘(面积50亩),导致鱼塘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事后,涵江区某水产品养殖场因与莆田某电子公司协商有关经济损失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经营者蔺某华明知其疏通服务部不具备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处置活动相关资质和污染防治技术能力,仍然转承揽冯某亮承揽的莆田某电子公司污泥清理工作,在未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情况下,将收集的污泥运输并随意倾倒,造成莆田市涵江某水产品养殖场50亩鱼塘污染,鱼虾大量死亡等公私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亮明知该疏通服务部无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仍将自己承揽的污泥清理工作交给该疏通服务部负责,且未提出处置污泥应避免环境污染的要求,双方具有违法倾倒污泥的共同故意,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莆田某电子公司作为本案工业污泥的产生、排放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履行依法处置污泥、防治污染环境义务,但其在明知冯某亮无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承揽形式委托其清理污泥,且未提出有关防治污染的要求,也未对污泥去向进行监管,主观上放任其随意处置,最终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其在防治污染义务上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与冯某亮、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赔偿莆田市涵江某水产品养殖场经济损失合计64万余元,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冯某亮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和冯某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莆田中院。莆田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中,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以及冯某亮三方都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危害了地区生态平衡和公私利益,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谁污染 谁担责”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判决。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莆田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案件审理,严格落实“两山”理念,加大环境保护的司法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共同推动社会治理,发挥司法监管职能,努力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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