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渔业产业发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海洋渔业现代化建设,实现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形成了《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表示,本政策适用于珠海市渔业企业、合作社开展深海养殖、远洋捕捞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筹、相关区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按1:1比例共同筹集。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 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远洋渔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海产品交易中心、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和筑牢金融风险保障。
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海产品交易中心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远洋水产品入境珠海集散。对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或直购远洋水产品通过珠海市口岸报关进入珠海市交易,给予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15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1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企业进入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交易。每年对企业在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的销售总额进行排名,对前20名,且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销售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支持企业在珠海市新增投资建设超低温冷库,单个项目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不予重复补贴。
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工作部署,推进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渔业产业发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海洋渔业现代化建设,实现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机制
本政策适用于珠海市渔业企业、合作社开展深海养殖、远洋捕捞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筹、相关区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按1:1比例共同筹集。
二、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工船建设。支持企业、合作社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开展深远海养殖。积极协助企业、合作社申请国家级补贴,对获得补贴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按国家补助金额的30%、桁架类网箱按国家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但未获得国家级补贴安排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参照当年度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支持企业建造运营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补贴,获得国家级补贴的,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未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每艘船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15%,最高50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深远海养殖与海洋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设集生态养殖、科普教育、观光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对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不予重复补贴;对未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
(三)支持升级现代化远洋船队。支持企业建造、改造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采取“先建(改、购)后补”的方式,给予不超过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一次性补贴,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广东省远洋渔船补助标准。(见附件2,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更新后标准执行)
1.已获得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船只,未达到建造、改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对应档次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对应档次补助金额上限差额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后已入库但未获得国家补助的船只,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改造或购置渔船的船龄需在10年以下。
2.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迁离珠海,需全额退回资助款。
(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珠海。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3000万元,且拥有的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内)总吨位在8000吨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享受该项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珠海,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五)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的,按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补贴。
(六)支持提升国际履约能力。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已享受履约奖补的,按照当年度农业农村部补贴金额的33%予以配套。
(七)支持远洋渔业持续稳定发展。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调整影响,实施远洋渔船作业方式技术改造且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每艘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转场到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每艘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海产品交易中心
(八)支持远洋水产品入境珠海集散。对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或直购远洋水产品通过我市口岸报关进入我市交易,给予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15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1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九)鼓励企业进入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交易。每年对企业在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的销售总额进行排名,对前20名,且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销售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十)支持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支持企业在我市新增投资建设超低温冷库,单个项目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不予重复补贴。
五、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
(十一)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水产品MSC(海洋管理委员会认证)、A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认证)、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国际认证和ISO质量体系认证,对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单项100万元奖励。
六、筑牢金融风险保障
(十二)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对深海养殖企业(渔户)、综合渔业平台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的80%。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养殖受损用海面积达到养殖用海总面积60%及以上,依据“谁征收谁退还”的原则,退征海域使用金,退征额度最多不高于两年累计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额度。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海养殖类企业、综合渔业平台、合作社用于养殖的当年贷款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贴息标准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若贷款期内已享受国家利率优惠政策,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则按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本条款与本《扶持政策》中其他奖补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合作社的贷款用途怎么审核,因为企业会按用途记账,会有相关资料提供供审核,合作社不一定有。)
(十四)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深海养殖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深海养殖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发生不良的,给予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补偿,补偿最高不超过项目贷款总额的5%、补偿额度内单笔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资金池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风险资金池建议直接对接工信局,纳入“四位一体”风险资金池)
七、其他
(十五)申报单位在申报时禁止虚报、骗取政策资金,禁止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财政性资助资金。
(十六)我市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渔业资金,或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渔业发展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十七)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十八)各项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由农业农村局制定,并以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管理。本措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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