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共包括五大方面,共20条措施。其中提出,要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实行一般耕地的年度“进出平衡”,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
《实施意见》五大方面内容包括:一、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二、坚守红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三、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四、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实行一般耕地的年度“进出平衡”;五、严格执法,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水产、非法取土,或者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或者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禁止闲置、撂荒耕地。
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且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对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库征地线以下的不稳定耕地,应当有序退出。
各区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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