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印发实施。其中提出,要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协同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优质海产品保供,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2023年底前出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
《方案》提出,严格落实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海水养殖相关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逐一梳理,列出清单。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依法清理禁养区非法养殖。各市根据现有海水养殖排污口排查登记情况,对需要整改的排污口,整改完成后依法重新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排污口依法备案,做到“应备尽备”。2023年底前,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现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
《方案》明确提出要制定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地方排放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依据。标准制定需统筹考虑我省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明确尾水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2023年底前出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按照有序推进原则,以工厂化养殖为重点,并适当选择养殖规模较大、环境污染重和生态破坏明显的连片池塘海水养殖排污口,逐步落实排污责任主体自行监测并加强执法监测。2022年底前,广州、汕头、湛江市要对已经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的工厂化养殖尾水开展不少于一次监测,评估尾水处理设施削减污染负荷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余城市要在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出台后按规定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执法监测,2025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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