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承包鱼塘,在劳务市场雇请2人往鱼塘撒肥料时,没有让二人穿救生衣,船上也没有救生设备,致使二人在船只发生倾覆时,无法自救,不幸死亡。2022年4月1日,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潘某某,男,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
潘某某承包了青铜峡市罗家河3号湖,从事水产开发、养殖,承包期限为6年。由于人手不足,潘某某便从吴忠劳务市场雇佣马某某、白某某二人,协助他向鱼池抛撒肥料。二人驾船作业,潘某某没有要求二人穿戴救生衣,作业船只也没有配备救生圈。
马某某、白某某在3号湖驾船作业时,船只发生倾覆,二人掉入湖中,当时在2号湖作业的潘某某,并没有及时发现3号湖中的异常,二人又不熟水性,落水后没有自救的能力和救生设备,待群众发现并救援时,二人已不幸溺水死亡。
事发后,青铜峡市某局垫资,以潘某某名义,向二名被害人家属赔偿共计165万元。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向青铜峡市某局返还垫付的赔偿款68万余元。潘某某应向被害人家属赔付84万余元,潘某某已履行民事赔偿款20余万元。
检方认为,潘某某在渔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死亡二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案在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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